今年法組考題疑問 - 考試
By Ingrid
at 2015-08-17T23:26
at 2015-08-17T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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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看完某師今年法組織法的擬答,
我有非常大的問號。
關於第一題及第四題,
辦事法官=候補法官?
我認為候補法官只是辦事法官的一個來源,
從兩個法院組織法規定及一個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觀之,
§法組34條3項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法組51條2項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這裡的法官應包括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
§司法院組織法13條1項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13條2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
協助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
.
雖然這裡沒有強調「辦事」,但是職務內容與辦事法官重疊。
如果再從實務運作觀察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94731
這裡二審法院法官調司法院辦事,二審法院法官都是後補法官???
關於第二題第二小題,
法院職權=受命法官職權=法庭秩序?
題目基本上沒有明顯提到法庭秩序維持,主要提到準備程序進行,
然而,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
以法文意旨觀之,審判長或法院行準備程序仍然適法,
那可以因為看到準備程序,
直接論斷本題考受命法官嗎?
--
看完某師今年法組織法的擬答,
我有非常大的問號。
關於第一題及第四題,
辦事法官=候補法官?
我認為候補法官只是辦事法官的一個來源,
從兩個法院組織法規定及一個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觀之,
§法組34條3項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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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組51條2項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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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這裡的法官應包括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
§司法院組織法13條1項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13條2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
協助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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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裡沒有強調「辦事」,但是職務內容與辦事法官重疊。
如果再從實務運作觀察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94731
這裡二審法院法官調司法院辦事,二審法院法官都是後補法官???
關於第二題第二小題,
法院職權=受命法官職權=法庭秩序?
題目基本上沒有明顯提到法庭秩序維持,主要提到準備程序進行,
然而,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
以法文意旨觀之,審判長或法院行準備程序仍然適法,
那可以因為看到準備程序,
直接論斷本題考受命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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