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下今年高考民刑的刑法第一題
參看了補習班的解法 分別是不該當320條和該當321條1項
他們的差異的皆是立足在後行為 也就是行竊金錶的行為
但我的想法是 後行為(偷竊金錶)因為沒有犯意的聯絡
以及正犯客體錯誤採否定說等 故不該當共同正犯
但好像都沒有人提到前行為 亦即欲偷富商的行竊
他們兩個共同實行犯罪 主客觀要件均符合
但是因為沒有既遂 而因該條有處罰未遂
因此兩人就欲行竊鑽石的行為 該當321條3項
請問我這樣的思考對嗎
因為只看到討論偷竊金錶 但沒有解答討論到偷竊鑽石的行為
謝謝
因此欲偷富商賺石的行為 兩人成立321條3項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