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任用法的降調限制 - 考試Wallis · 2014-04-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任用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 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搞不清楚這幾句的意思,我的理解是只有自願降調者能調任低一職等職務,其餘以原職等 任用。但既然如此就不是調任低職等職務(降調),只是平調,前面卻又提到調任"低"職等 ,有點混亂... 不確定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確,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Anthony2014-04-19講個簡單的,課員只能降到辦事員,不能降到書記Heather2014-04-21也就是委五只能降到委四Adele2014-04-26委五的課員降到委四的辦事員,但是還是要以委五任用Yuri2014-04-30除了被降調的人自己願意,否則原則上都只能最多調任低一職等Elma2014-05-03務,調任職務後,任用依然維持原職等。Zora2014-05-07意思是說除非你自願,否則不能降調低兩個職等,但降調低一職等的是可以的Emily2014-05-12謝謝上面三位熱心幫忙,我懂了!!!Iris2014-05-121樓不懂裝懂 XDAgnes2014-05-16對,我就是不懂裝懂Kyle2014-05-19立法原則就是避免長官因為個人因素隨意調降組員Agatha2014-05-20所以長官有權降你一等,不能降你兩等,除非自甘墮落可以隨便你要降幾職等,連降官等只要你高興也可以降Edward Lewis2014-05-25請問,薪水會降嗎?Rosalind2014-05-25妳可以先查看俸給法喔,不過有關官職等俸給,事關公務人員Puput2014-05-29權益,影響重大,保障法已說不能隨便更動。。。。Related Posts醫院住醫期準備考試唸書的調整問一個考試題目的答案關於月慰撫金的請領台灣票據交換所「103年資訊人員」甄試公司行使歸入權的利益計算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