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法的降調限制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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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

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搞不清楚這幾句的意思,我的理解是只有自願降調者能調任低一職等職務,其餘以原職等

任用。但既然如此就不是調任低職等職務(降調),只是平調,前面卻又提到調任"低"職等

,有點混亂...



不確定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確,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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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4-19
講個簡單的,課員只能降到辦事員,不能降到書記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4-21
也就是委五只能降到委四
Adele avatarAdele2014-04-26
委五的課員降到委四的辦事員,但是還是要以委五任用
Yuri avatarYuri2014-04-30
除了被降調的人自己願意,否則原則上都只能最多調任低一職等
Elma avatarElma2014-05-03
務,調任職務後,任用依然維持原職等。
Zora avatarZora2014-05-07
意思是說除非你自願,否則不能降調低兩個職等,但降調低
一職等的是可以的
Emily avatarEmily2014-05-12
謝謝上面三位熱心幫忙,我懂了!!!
Iris avatarIris2014-05-12
1樓不懂裝懂 XD
Agnes avatarAgnes2014-05-16
對,我就是不懂裝懂
Kyle avatarKyle2014-05-19
立法原則就是避免長官因為個人因素隨意調降組員
Agatha avatarAgatha2014-05-20
所以長官有權降你一等,不能降你兩等,除非自甘墮落
可以隨便你要降幾職等,連降官等只要你高興也可以降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05-25
請問,薪水會降嗎?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5-25
妳可以先查看俸給法喔,不過有關官職等俸給,事關公務人員
Puput avatarPuput2014-05-29
權益,影響重大,保障法已說不能隨便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