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哥剛入公司,進入之前就說,新人也可以參加二月的尾牙+3天國內旅行,很棒棒!!
後來簽約後,告知因為我年資未滿一年,所以公司旅行要〝部份負擔〞,幾千塊錢,好吧,當成聯誼活動,認識朋友。
今天,聽同事說,那3天公司旅行,是用我們自己排休的假去放的,也就是說,我二月要花錢花假去參加公司活動,幹林老師。
而且旅行回來後接年假(聽說也吃了幾天的排休),所以,最後二月的兩個禮拜只剩下〝一天〞可以休...這樣上班沒有違法嗎?
有人的公司尾牙旅行,是要用自己的假去參加的嗎?
還是林北孤漏寡聞,大家都這樣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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