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考試
By Tracy
at 2020-09-12T22:32
at 2020-09-12T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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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Sat Sep 12 20:50:20 2020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
:
: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
: ==============================================================
:
: 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情況下,
租地建屋,土地跟房屋沒移轉前也都是不同人所有,
難道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拆屋嗎?
:
: 都是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425條第1項。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房屋受讓人如無基地租賃權,基地出
租人將可請求拆屋收回基地,殊有害社會之經濟。為促進土地利用,並安定社會
經濟,實務上於此情形,認為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除當事人有禁止轉讓房屋之
特約外,應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
;房屋受讓人與基地所有人間,仍有租賃關係存在
承租人如果沒有把房屋所有權移轉,
他依據425條1項規定,可以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於他跟土地受讓人之間,
為何還需要特別去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
:
:
: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承租人是基於債權而占有受到保護。
第一項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僅適用於出租人
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
占有反而是限制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
:
: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況,承租人或借用人,
:
: 不僅僅因為債權而占有需要受到保護,
:
: 而是在土地之上還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物權保護,
:
: 涉及的是兩個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間利益衡量的問題。
:
你重新看一下426-1的條文...
承租人本來就不用受到426-1的保障了啊,
:
: 而我們在討論「類推適用」原則的時候,
:
: 要考慮的是立法目的(規範理由),亦即法規所要解決的問題,
:
: 「債權物權化」只是法學論上的一個技術手段,並不是立法目的,
:
: 所以不能因為使用借貸跟租賃一樣都是做了債權物權化的處理,
:
: 就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425不是處理兩個不動產物權分屬不同人的問題。
:
: 426-1處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轉所有權,
承租人不需要426-1保障啊
:
: 兩個物權如何維持既有的存在的問題。
:
: 所以不論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移轉,
:
: 分屬不同人的不動產物權如何取捨,才是需要規範解決的問題,
:
: 依照立法目的類推適用,只能類推適用426-1。
:
如果使用借貸可以直接類推適用425,
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況,借用人借地建屋,還需要類推426-1嗎,
這樣的邏輯很難理解嗎?
:
:
: 而且425第2項是對第1項的法律效果的限縮,並非各自獨立的兩個態樣。
:
: 使用借貸只類推適用425第1項,卻又不受第2項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縮,
我沒說只能類推1項哦,但如果這樣表達上造成誤會,我在這邊做更正。
:
: 難道使用借貸比租賃更需要保障嗎? 無償比有償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
: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多一個房子,故只能類推適用426-1才能自圓其說。
:
跟多一個房子、少一個房子沒關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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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Sat Sep 12 20:50: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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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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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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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情況下,
租地建屋,土地跟房屋沒移轉前也都是不同人所有,
難道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拆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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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425條第1項。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房屋受讓人如無基地租賃權,基地出
租人將可請求拆屋收回基地,殊有害社會之經濟。為促進土地利用,並安定社會
經濟,實務上於此情形,認為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除當事人有禁止轉讓房屋之
特約外,應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
;房屋受讓人與基地所有人間,仍有租賃關係存在
承租人如果沒有把房屋所有權移轉,
他依據425條1項規定,可以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於他跟土地受讓人之間,
為何還需要特別去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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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承租人是基於債權而占有受到保護。
第一項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僅適用於出租人
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
占有反而是限制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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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況,承租人或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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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僅僅因為債權而占有需要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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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是在土地之上還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物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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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是兩個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間利益衡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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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重新看一下426-1的條文...
承租人本來就不用受到426-1的保障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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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我們在討論「類推適用」原則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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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考慮的是立法目的(規範理由),亦即法規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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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物權化」只是法學論上的一個技術手段,並不是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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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能因為使用借貸跟租賃一樣都是做了債權物權化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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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425不是處理兩個不動產物權分屬不同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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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1處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轉所有權,
承租人不需要426-1保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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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物權如何維持既有的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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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論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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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屬不同人的不動產物權如何取捨,才是需要規範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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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立法目的類推適用,只能類推適用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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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借貸可以直接類推適用425,
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況,借用人借地建屋,還需要類推426-1嗎,
這樣的邏輯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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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425第2項是對第1項的法律效果的限縮,並非各自獨立的兩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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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借貸只類推適用425第1項,卻又不受第2項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縮,
我沒說只能類推1項哦,但如果這樣表達上造成誤會,我在這邊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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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道使用借貸比租賃更需要保障嗎? 無償比有償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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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多一個房子,故只能類推適用426-1才能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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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多一個房子、少一個房子沒關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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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20-09-13T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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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9-18T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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