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2年11月30號因案場合約到期被保全公司告知12月不用在去上班.12月10號繳交衣服徽章並去拿(非自願離職單.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資遣我).跟薪資單(薪資單上有註明勞保30天.撤點.缺離)公司要我去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附註:本人2010年10月就在這間保全公司任職.(有開戶頭.有匯款記錄)重點來了.本人交接好後.就跟公司說勞基不是有規定資遣要給遣散費.結果公司說公司不可能給.因為不是公司開除我.是案場合約到期(案場=保全上班的地方)我就說當初簽�
保全公司資遣返悔又不讓人回去工作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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