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地位討論層次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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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ylarry (黃小民)》之銘言:
: 做題目時有點疑惑上來問問
: 我是上保成鄭闕的刑法
: 老師在課程中提到保證人地位為罪責問題(與法益侵害無關)
: 所以要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 可是做李允呈的解題書卻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保證人地位
: 如某甲開車未關窗,行經廟會活動,有鞭炮丟入車內爆炸,
: 導致甲受驚嚇失控撞傷乙
: 這題就甲未關窗駕車之行為是否構成276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之部分
: 我的寫法跟李師解答一樣在構成要件討論,甲不具保證人地位
: 因甲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不具客觀可歸責性,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 如果按照鄭闕的說法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 該怎麼寫呢??
: 有點搞混了,請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危險前行為不含中性之行為(違反一定社會規定)

甲開車未關窗戶無違反一定社會規定,不構成危險前行為。



另外,該題甲受到驚嚇失控撞傷乙,難謂有傷害之行為,

正犯應該是丟鞭炮的人(間接正犯),甲只是被利用之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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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5-04-30
我的問題是保證人地位之有無是放在構成要件層次或罪責層
次討論?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5-03
我也是上鄭的,但沒印象他這樣說
Agatha avatarAgatha2015-05-05
間接正犯???甲具有犯罪支配地位嗎??明顯是過失吧...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5-10
保證人地位是在構成要見討論阿 你可以看294條後段
Jack avatarJack2015-05-12
另外 甲之行為非刑法上行為 未關窗也無製造任何不允許風險
Liam avatarLiam2015-05-15
回a大,我是104年函授,在19堂上半堂01:11:00處之後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05-20
老師原文:(兒子溺水案件)既然保証人地位是期待可能
性的問題,保證人身分是罪責身分,在檢驗這個要件時請擺
對位置,擺到罪責再寫
Cara avatarCara2015-05-20
保證人地位在罪責檢討= =?
Cara avatarCara2015-05-21
後來google到這篇文章,鄭師可能是採黃榮堅之見解,跟通
說不同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
/91
Eartha avatarEartha2015-05-24
縮網址:http://ppt.cc/cWqg
....縮網址壞了
Donna avatarDonna2015-05-28
怪怪的,不是間接正犯吧。 丟鞭炮的人主觀上沒有故意吧,也
沒有想利用甲的意思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6-01
也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過失犯無法控制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06-05
我也覺得怪怪的 間接正犯要對犯罪流程具備優勢主導地位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06-07
認知優越性 丟鞭炮 如果能這樣 丟的人大概是半仙之類的了XD
Quanna avatarQuanna2015-06-09
丟鞭炮的人有不確定故意啊 傷害 公共危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