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健康告知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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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9-07-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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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投保.但對健康告知這項充滿疑惑.因之前幾個朋友.曾有發生過申請理賠時的爭議(例.有一個朋友以前常常覺得腳痛甚至會麻常去就醫.醫生也只開藥給她吃.也沒說什麼嚴重的病名.叫他若在痛在去看.之後他就也沒再去就醫了.痠痛時就買痠痛藥膏來貼.很久之後保了險一年後大腿骨接近幾椎處長了腫瘤開刀住院很久.結果國泰人壽去調病歷說他帶病投保不理賠氣的他們全家都退保且再也不相信保險).
我從小就常生病.這幾年更是常看醫生.先天性輕微二尖瓣膜脫垂.
十年前卵巢良性腫瘤開刀切除.這些我知道要告知.但是..
1.三年前因工作關係長期坐姿不正去就診.醫生說是椎間盤突出.
治療家復健一段時間後醫生就說應該沒什麼關係了.若在痛在去就診..但後來好多了沒有再去看..這個要告知嗎.
2.去年檢查有輕微的十二指腸潰瘍+胃幽門桿菌引起胃痛吃藥治療一段時間後.有好轉了..這個要告知嗎
3.常因經痛.腸胃炎.膀胱炎.腹痛就醫.醫生都是說拿藥吃就好了.也沒說詳細.那這些該怎麼告知呢..
4.如果投保前檢附體檢資料投保公司接受了.那麼以後是不是就不會有任何帶病投保之類的爭議呢...
因為幾年來我遇到的保險人員應該超過30個ㄌ.每一個都叫我不要告知.因我看了週遭的例子.總覺得不告知以後會有爭議.才會問了保險人員一堆這方面的問題.沒有滿意的答案前我不會決定去保加上我想保的金額很低.每月在2000以下..所以大部分的保險員跟我說會請示主管後就自動消失沒聯絡了.剩下有聯絡的繼續鼓勵我通通不要告知...
所以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大大..健康告知..什麼才是應該告知的.什麼是不用告知的呢...
我覺得保險業務說的是一套..理賠時保險公司的定義又是一套.
而醫生更是懶的把它寫在病歷表上的專業病名詳細的告訴你..
對於這個"健康告知"很疑惑..真想把整本病歷考貝出來拿給保險公司..因為醫生寫的都是英文.我看不懂..看了那麼多次的醫生也記不清曾有過什麼病...疑惑ㄋㄟ..........>"<

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09-07-25T21:35
您好:
以上的疾病問題全部要據實告知 ,一般客戶會絕得這只是小毛
病,但是以保險公司的角度去看這樣的問題一定會比較謹慎.
公司會安排你去體檢及問卷表給你寫,可不可以承保皆以
病歷及體檢報告再來評估,謝謝!!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9-07-25T21:51
你好~~我是服務於遠雄人壽十三年的小芬
1.三年前因工作關係長期坐姿不正去就診.醫生說是椎間盤突出.
治療家復健一段時間後醫生就說應該沒什麼關係了.若在痛在去就診..但後來好多了沒有再去看..這個要告知嗎.
需要告知~~
2.去年檢查有輕微的十二指腸潰瘍+胃幽門桿菌引起胃痛吃藥治療一段時間後.有好轉了..這個要告知嗎
3.常因經痛.腸胃炎.膀胱炎.腹痛就醫.醫生都是說拿藥吃就好了.也沒說詳細.那這些該怎麼告知呢..
需要告知~~
4.如果投保前檢附體檢資料投保公司接受了.那麼以後是不是就不會有任何帶病投保之類的爭議呢...
除了體檢~還是需要告知~
沒錯~一般告知~保險公司都會要求填寫問券與提供病歷~~提供病例對你是最明確的資訊@@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9-07-24T00:41
要保書上 有問有答 沒問不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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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 懂的業務員不多 出入行時我也一樣菜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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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問的範圍中告知外 現況也是重點
資料不齊 僅提供方法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9-07-26T01:32
我也覺得要告知,寧願告 知拒保.除外.加費.但總比之前解除契約好吧.理賠不不是業務賠給你,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09-07-24T18:16
我建議一定要告知,最好把醫院的病歷拷貝給保險參考,並在要保書上註明已附XX醫院病歷,因為保險公司投保較鬆散,保戶要理賠時就會很嚴格(尤其是投保二年內時).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9-07-24T06:47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其中「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1.保險人在知道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有不實告知之情形 , 1個月後沒有解除其契約 . 以後將不得解除 ( 通常發生在被保險公司抽到體檢 ) .
2.契約簽訂滿 2 年.保險人縱然發現有不實告知之情形 , 也不可以解除其契約 ( 通常發生再理賠時保險公司調病例 ) .
3. 根據保險法 51條與 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4. 不實告知是會有爭議發生的 . 即使有 " 保險法 " 規定 , 但有爭議性 . 如果問題發生, 可以查證或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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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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