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甲以價值200萬元之保險標的於2005年8月1向B保險人投保60萬元之火災保
險,復於同年10月1日向C保險人投保120萬元之火災保險,前述2個
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均為一年,嗣於2006年7月8日發生保險事故,惟
事故發生時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下跌至100萬元,若保險事故所致
損失程度為60%,試分別以比例責任制計算賠償金
我想請問B應該是 60*60/(120+60) 還是60*60/(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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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復於同年10月1日向C保險人投保120萬元之火災保險,前述2個
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均為一年,嗣於2006年7月8日發生保險事故,惟
事故發生時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下跌至100萬元,若保險事故所致
損失程度為60%,試分別以比例責任制計算賠償金
我想請問B應該是 60*60/(120+60) 還是60*60/(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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