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生一件事 但實在是很想不通公司怎麼可以這樣做
公司4月初新進一員工來接替要離職的人
但是可能是個人因素+公司問題 今天打電話來說不做了
據說老闆說有打電話詢問勞工局 未交接完可以不給薪(應該是唬爛?)
但我記得勞基法有規定未滿3個月可以說走就走? 沒有硬性規定要提前告知
雖然提前告知是一個責任跟禮貌 但..
聽說那個員工簽了個不知道什麼東西的
從4月初到今天的薪水公司完全不支付...
這樣是合法的嗎?
雖然不是我 但覺得公司這樣也太過份了!
都不能檢舉嗎= = 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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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4月初新進一員工來接替要離職的人
但是可能是個人因素+公司問題 今天打電話來說不做了
據說老闆說有打電話詢問勞工局 未交接完可以不給薪(應該是唬爛?)
但我記得勞基法有規定未滿3個月可以說走就走? 沒有硬性規定要提前告知
雖然提前告知是一個責任跟禮貌 但..
聽說那個員工簽了個不知道什麼東西的
從4月初到今天的薪水公司完全不支付...
這樣是合法的嗎?
雖然不是我 但覺得公司這樣也太過份了!
都不能檢舉嗎= = 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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