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要經過合法調查才有證據能力?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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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證人在檢察官面前具結後作證(下稱系爭證詞)

審判中證人客觀上無法出庭作證,因此被告無法詰問

此時系爭證詞有無證據能力?



我的推論:

系爭證詞依第159-1條第2項,符合傳聞例外

但因為被告無法詰問,所以系爭證詞沒有經過合法調查,依第155條第2項沒有證據能力



我的問題是:

印象中之前看解題書,這種題目都只開第159-1條第2項就解決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傳聞例外,就有證據能力,不用討論有沒有合法調查

就算審判中被告無法詰問也一樣

但我看林鈺雄老師的書,書上說傳聞證據還是要合法調查才能有證據能力

跟我之前看解題書的印象衝突



我在想應該是我上面的推論有錯,但不知道哪裡有錯,希望大家幫忙看一下

感謝各位大德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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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U98USY (HatePolitics)
作者 twflash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東森 年代 壹電視 三立 名嘴竟然口徑一致
時間 Fri Nov 28 23:17:4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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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ookie: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11/2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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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05-09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Joe avatarJoe2018-05-10
證據能力、合法調查採脫鉤說已是定見無爭議
Harry avatarHarry2018-05-14
推樓上
Quanna avatarQuanna2018-05-14
想問採脫鉤說是什麼意思~
Mason avatarMason2018-05-16
問題同三樓QQ
Mia avatarMia2018-05-20
經159-1有證據能力後再經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
Faithe avatarFaithe2018-05-24
脫鉤理論 105台上188
Hedy avatarHedy2018-05-24
老實說林鈺雄老師跟實務的操作還是有差異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8-05-28
你這個問題是有證據能力 但沒有詰問 所以不能作為判斷
依據
Yedda avatarYedda2018-05-28
林鈺雄老師把合法調查當成證據能力的要件之一 ,但實
務是把證據能力和合法調查作為平行概念
Enid avatarEnid2018-05-29
各自獨立
Rae avatarRae2018-05-30
我之前唸到這邊的問題也是跟你一樣 知道要有證據能力+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8-06-01
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才能使用 但是傳聞例外只能拿來作為有
證據能力的用途 那有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事實上卻無法調
Steve avatarSteve2018-06-04
查應該要怎麼辦啊? 比如證人有具結的檢詢筆錄 但在開庭
前死亡 那會因為事實上無法傳喚調查導致這證據不能用嗎
Joe avatarJoe2018-06-09
筆錄是一種書證,有證據能力的話,就是提示並告以要旨
Mary avatarMary2018-06-09
165條就是筆錄合法調查的方式
Una avatarUna2018-06-10
如果客觀不能到等於不能合法調查,那159-3不就永遠都
不能用
159-1第2項內容在偵訊筆錄,調查方法就是提示書證了吧
再者,也不是林鈺雄老師說錯,因為德派的證據能力跟
日派的證據能力要件不一樣。只是實務偏向日派,當然
採脫鉤說。
Andrew avatarAndrew2018-06-12
依照159-3被告以外之人審判中客觀上無法出庭作證,其在檢
事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
性+必要性=》得為證據。
題旨已說明該證言已經在檢察官面前具結作證,若排除該證
據之使用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依照舉輕以
明重之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使用證據之必要性
時,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06-14
再往上一層概念解釋,德派的嚴格證明是認為證據有證
據能力即可,證據能力判斷方法是透過消極+積極要件去
審查,內涵就類似日派的證據能力法則+合法調查程序(
當然內容有差,只是這樣講比較好理解);日派的嚴格證
明則是先有證據能力再去合法調查程序,證據能力判斷上
就是去操作那幾個證據法則並沒有像德派還牽扯到證據
方法的調查程序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8-06-17
管見以為,此情形屬159-1第二項有據能力,惟學說認為為保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06-20
為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仍應經過對質詰問後始得採為證據
Dora avatarDora2018-06-21
如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則依155第二項因違反嚴格證明
法則,故不得採為證據。
Emma avatarEmma2018-06-22
大概懂了,再次謝謝樓上的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