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傷害與殺人 - 考試Skylar DavisLinda · 2014-03-0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與同事討論的題目: 甲原抱持著傷害乙的犯意,持棍棒毆打乙,打到一半,心想「給他死好了」, 便持續毆打的行為致乙死亡。 A同事:因為前為傷害犯意,後為殺人犯意,應論兩罪傷害既遂與殺人既遂。 B同事:客觀上乙死亡,甲的犯意是由傷害提升至殺人,傷害為殺人必然發生的 前行為,所以只論殺人即可。 不知大家的看法如何? -- 考試All CommentsHardy2014-03-08只論故意殺人既遂 吸收前罪Rosalind2014-03-10個人淺見:殺人為另行起意,應數罪併罰。Kumar2014-03-14犯意升高...我猜原PO快崩潰=_=|||Edward Lewis2014-03-15就犯意升高,又應為評價成一罪者,從新犯意,論殺人既遂Poppy2014-03-19犯意升高+1Ingrid2014-03-24犯意升高+1Vanessa2014-03-28從行為開始評價,就單一的行為啊,不懂為什麼學者要創造犯意升高這個概念。Selena2014-03-29為了考國考所以屈服於實務Jack2014-03-31更正答案:行為繼續中犯意昇高,應為犯意變更,論一罪Rebecca2014-04-01犯意升高從新犯意Candice2014-04-04犯意升高+1Related Posts高點/來勝 證券交易法 ◎嚴聖堂 會計師103年初等考即將放榜 一起來集氣吧!準考證不見了如何確認上榜呢工作擴大化地特三等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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