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便利商店~解雇員工~後續 - 工作
By Edwina
at 2009-01-11T00:00
at 2009-01-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朋友在全家工作
從今年4月底做到昨天(12/28)被告知"做到月底"就不用來上班了
(我朋友12/31放假~等於只能在做兩天的班)
這位店長~常常莫名對員工~不排班~員工看到班表就要有自知之明~工作沒了!!
醬的店長可以去投訴嗎?
店長(12/28)解雇我朋友的理由如下:
1.因為全家襄理來全家查訪幾次~
我朋友和他同事都在忙別的事情~
沒有顧到檯面的客人(襄理)~
讓襄理很不高興~襄理責罵了店長
(問題:為啥只解雇我朋友~襄理來查訪時~都有兩個人上班)
2.店長說~我朋友對熟客都很熱情.對不熟的只會喊
"歡迎光臨"~不夠熱情
這兩個理由~有嚴重到需要解雇員工?
解雇員工不是要提前通知?
提前兩.三天算正當嗎?
沒有違法勞基法嗎?
如果違法~我們該如何去申訴?
醬莫名被解雇領的到遣散費嗎?(要如何處理)
我和我朋友都是新鮮人~對這方面非常不了解
請懂的人~麻煩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
(以上是我之前發問ㄉ問題)
今天我朋友去領錢~
店長說我朋友偷東西~
要我朋友承認
還質問我朋友說~
為什麼10月份煙虧損2萬多
一直說跟我朋友有關係
還說我朋友舞弊
偷東西
說什麼~
現在不能以現行犯抓我朋友
說什麼錄影帶照ㄉ很清楚
說要報警處理
靠
什麼鬼ㄚ
當初就可以用這ㄍ理由把我朋友解雇
事情都經過10來天了
領ㄍ錢都要醬受汙辱
請問~
這種狀況要怎麼處理~~~~~~~~~~~~~~
拜託
醬污賴一ㄍ人
算什麼ㄚ
Update:
事後
我聽到我朋友跟他同事對話才知道
全家店長就跟我朋友說~
全家就是醬~
解雇不看理由之類ㄉ
叫我朋友不用去勞工局...
或怎樣
都是沒有用的
休想領到遣散費
*
那有這ㄇ惡質ㄉ店長
Update 2:
再請問~
一定要親自去勞工局ㄇ申訴?
從今年4月底做到昨天(12/28)被告知"做到月底"就不用來上班了
(我朋友12/31放假~等於只能在做兩天的班)
這位店長~常常莫名對員工~不排班~員工看到班表就要有自知之明~工作沒了!!
醬的店長可以去投訴嗎?
店長(12/28)解雇我朋友的理由如下:
1.因為全家襄理來全家查訪幾次~
我朋友和他同事都在忙別的事情~
沒有顧到檯面的客人(襄理)~
讓襄理很不高興~襄理責罵了店長
(問題:為啥只解雇我朋友~襄理來查訪時~都有兩個人上班)
2.店長說~我朋友對熟客都很熱情.對不熟的只會喊
"歡迎光臨"~不夠熱情
這兩個理由~有嚴重到需要解雇員工?
解雇員工不是要提前通知?
提前兩.三天算正當嗎?
沒有違法勞基法嗎?
如果違法~我們該如何去申訴?
醬莫名被解雇領的到遣散費嗎?(要如何處理)
我和我朋友都是新鮮人~對這方面非常不了解
請懂的人~麻煩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
(以上是我之前發問ㄉ問題)
今天我朋友去領錢~
店長說我朋友偷東西~
要我朋友承認
還質問我朋友說~
為什麼10月份煙虧損2萬多
一直說跟我朋友有關係
還說我朋友舞弊
偷東西
說什麼~
現在不能以現行犯抓我朋友
說什麼錄影帶照ㄉ很清楚
說要報警處理
靠
什麼鬼ㄚ
當初就可以用這ㄍ理由把我朋友解雇
事情都經過10來天了
領ㄍ錢都要醬受汙辱
請問~
這種狀況要怎麼處理~~~~~~~~~~~~~~
拜託
醬污賴一ㄍ人
算什麼ㄚ
Update:
事後
我聽到我朋友跟他同事對話才知道
全家店長就跟我朋友說~
全家就是醬~
解雇不看理由之類ㄉ
叫我朋友不用去勞工局...
或怎樣
都是沒有用的
休想領到遣散費
*
那有這ㄇ惡質ㄉ店長
Update 2:
再請問~
一定要親自去勞工局ㄇ申訴?
All Comments
By Donna
at 2009-01-13T19:03
at 2009-01-13T19:03
依照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果是依照第11條條例來解雇員工的話,
那是要給予員工資遣費用的!
而且要依照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來給予你朋友10天的預告期,沒有預告期的話也要補給預告期間的工資!
但是看起來你朋友的店長是想要以第12條的相關條例來開除你朋友,
所以有關這一點我建議是找勞委會來作相關的協調,
加上之後有牽扯到你說的有關偷煙的問題,
如果你朋友真的沒做的話,
那還可以來反告你店長有誣告之嫌,
記住如果你真的問心無愧的話那不管是找警察還是勞委會來你們都是有利的一方!
以上!
2009-01-21 22:19:02 補充:
也可以打電話去先作詢問的動作,
不過最後還是要親自跑一趟,
順帶一提,
勞委會不接受匿名的申訴喔!
By Tom
at 2009-01-11T18:02
at 2009-01-11T18:02
By Thomas
at 2009-01-12T17:41
at 2009-01-12T17:41
煙不可能虧損二萬多啦
如果虧損
確實只有員工舞弊
如果你朋友問心無愧的話
那就什麼都不用怕!!!!!!!
By Quanna
at 2009-01-14T22:54
at 2009-01-14T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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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很難找工作嗎?
另外我還想問
營養系出來是營養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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