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便利商店)關於一些勞基法問題 - 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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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1-03-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目前在全家便利商店上大夜班 入這行已經 快4年了 (中間有去7-11做一年)
所以算是 全家-4年 7-11-1年 便利超商 年資已經5年左右
因為之前去當兵 所以離開了7-11 目前在新的全家上大夜班
我想請問的事情是@@~
1.請問勞基法有規定除夕~初三(四天) 雙倍薪水嗎?
2.因為我做很久了 老闆說我是正職 但是他的薪水還是給我算110上下的時薪
3.關於特休 是入這行算 還是說 入這家店? 所謂特休是 特別休息 但是有算薪嗎?
(我沒休過)早班去上高階的課被店長扣特休 這是?合法~?
4.聽早班跟晚班抱怨他們的薪水都低於90元 我們可以去用勞基法告他嗎? 需備妥哪些資料?
5.全家總公司到底有沒有規定 薪水是多少? 我們做的要死要活領的錢還是少到要命?
6.老闆每次都拿業績跟我們說 這是不肯加薪的原因 (包跨賣年菜.禮盒.每月下來的業績)? 我們有點不接受這個說法 所以來問問
7.關於大夜班有法令規定 薪資或是夜間津貼之類的法規嗎?
8.加班薪水該如何算 我下班必定加 半小時~1小時~但是老闆說不算 這是正常交班時間
9.老闆人算不錯 但是以上對錢真的很摳 我該跟他撕破臉嗎? 我是店裡面算資深人員 跟客人互動又很好 又很少出包哪種的
10.感謝看完 因為大多都是大家提出來的 店裡面都很年輕(18~22)所以都不太懂勞基法 感謝回答

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1-03-18T04:00

你以上的問題是 目前勞基法最嚴重的漏洞
我無法一一針對你的問題做出解答
但一定有高手會來詳細說明的
相信這個問題一定會登上知識家熱門搜尋的
前題是 你們店長 他完全照勞基法走
第一個問題
根據「工資加倍」的原則,實際執行時,月薪勞工本來就把國定假日計入月薪計算範疇,月薪勞工如果在休假的國定假日上班,就加發以月薪計算的日薪一天工資,就是工資加倍。
至於時薪與日薪勞工也一樣,已經把國定假日計入工資計算範疇,如果原來國定假日就排定上班的時薪或月薪勞工就不加發工資,如果原來國定假日不必上班卻改上班,則按時薪計算或依月薪換算日薪加發一天工資,這些規定也沒有改變。
第二問題
基本工資=「各種名目的津貼、補助+伙食費+底薪+.......」有「大於、等於17880元」即可(應領薪資)。
應領薪資還要扣除個人自行負擔的費用(勞、健保)後叫「實領薪資」,實領薪資
通常都是會低於「基本薪資」的
所以說基本底薪是在看「應領薪資是多少」的。
例如:應領薪資=17880元,勞、健保自負額=800元。
實領薪資=17080元。(完全合法)
第三個問題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 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以下是法律的強制權所延伸出的罰則
第七十九條(罰則(五))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第八十二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 可以向雇主請領資遣費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工作滿三年應要於30日以上提出離職*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相信 你看完以上的解答 你認為你還能告你們店長嗎
他跟所有的老闆一樣 「鑽漏洞」 所以你只有兩種選擇
找好其它工作後 走人 再者 留下來繼續被剝削
所以囉 便利商店的工作只適合做工讀不適正職
趕緊去找一份 正常的工作吧
朝九晚五 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我是全家哥 (以前在全家做過)
知識家的稱號 繁星守護者
所以最後 要加上 …
繁星守護者 關心您
參考資料 勞基法 及知識家的眾家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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