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便利商店工讀生辭職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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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我從1月10號開始在全家大夜工作到現在(未滿3個月)2月3號中午的時候,我有傳簡訊先跟店長告知說我只能做到2月16號但是假如都沒有人來應徵的話2月17號我還要繼續做嗎?如果沒做會算曠職嗎?會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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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 avatarSarah2014-02-09
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因為你已經事前告知了你就算沒拿到薪水你也可至勞工局舉發店長是開玩笑的啦這樣搞除非它想上水果日報==放心吧你好好做做到約定日期為止這是服務業又不是技術業想太多了~2014-02-0610:11:34補充:是的~但請記得薪水要記得拿哦~...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