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我從1月10號開始在全家大夜工作到現在(未滿3個月)2月3號中午的時候,我有傳簡訊先跟店長告知說我只能做到2月16號但是假如都沒有人來應徵的話2月17號我還要繼續做嗎?如果沒做會算曠職嗎?會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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