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緊急避難相關題目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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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學長姊
有關李允呈老師書中98年司四書記官的一個題目

題意大概是:
甲為公司出納,因欠地下錢莊債務,遭暴力催討,頗有生命危險,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為還債用.....等等。

李老師的擬答著重在於『強制性緊急避難』
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不過小弟認為,題目中並沒有說是地下錢莊強迫甲去盜用公司公款,所以甲挪用那五百萬應該是出於己意,並非被強迫。

那麼請問可以用"非最後手段性"及"非不得已之行為"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嗎?

手機排版,有錯誤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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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4-04-06
我認為可以 確實是"非不得已之行為"
Enid avatarEnid2014-04-07
很難,可以挪用公款,應該就有自己衝警察局之類單位請求保護的可
Gary avatarGary2014-04-09
能性,緊急避難的緊急要件,個人認為是選擇性很少下才成立的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4-11
題意敘述也不完整,是攜有公司500萬在路上被堵到強制交出搶走?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4-15
還是行動自由下,受威脅要還錢去公司弄走,前者甚至有可能又扯到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4-16
強盜,搶奪類問題...
Irma avatarIrma2014-04-17
你的第二點多3000多三倍只適用簡任以下的,還有公務員
的所得替代比國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