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業的會計大大們好,
小妹在家裡的小公司擔任財務,
由於我資質駑鈍,但又想把狀況給弄個清楚明白,
在此有關於累積盈虧的問題想向各位請教!
由於父親是在102年6月才承接這間公司當老闆,
最近會計師跟我提出,在民國86年以前的累積盈虧有300多萬,
他們要在今年(104年)六月開始分配這些盈虧給股東。
但問題來了,這些是帳面上的東西,若做了「分配盈餘」,
則事實上錢並沒有進股東的口袋,
但股東卻得負擔個人綜合所得稅,甚至還有二代健保(2% = $60,000)。
我向會計師詢問後得知,這些累積盈虧,由於民國86年以前尚未實施兩稅合一,
所以前老闆就讓這些盈虧都掛在帳上,沒有做分配。
而且若今年(104年)分配的話,現任負責人及股東繳的這筆二代健保,
也無法成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
所以想請問各位專業大大:
1.父親是102年才承接公司的,但累積盈虧明明是86年度以前的,
這筆盈虧的分配必須繳納的個人綜所稅跟二代健保,
都得由父親跟現任股東概括承受,而前老闆不需要負責嗎?
2.這筆86年度以前的累積盈虧分配,若繳二代健保,
為何不能成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呢?
3.若無法避免繳這筆二代健保,請問父親跟現任股東在盈餘分配需要注意甚麼,
才能讓繳稅的金額的傷害降到最小呢?
希望各位專業的大大們能為駑鈍的我解解惑,
衷心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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