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理賠和解金額 - 工作
By Lucy
at 2012-03-29T00:00
at 2012-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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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月初時下班後返家途中.路面有做拋除路面.拋除路面約有6公分長.結果因為施工單位未放置標誌.閃光燈.結果造成我顏面有2處骨折.挫傷.腳也有多處挫傷
因此我有住院開刀.開完刀後我的臉部有固定2個鐵片.醫生說我的鐵片要看是否有排斥現象.若有排斥現象的話.還是需要再次開刀拿起鐵片.而且開完刀後我的臉部有抽蓄現象(醫生說這是一輩子的副作用).我住院10天.休養將近1~2個月
這樣害我無法工作.我的薪資每月約3萬.因為我是女孩子又未婚.所以將來一定還
需要做美容.吃補品..之類.有跟施工單位的保險員談過.結果它們只說要賠償醫療費約2萬多+精神賠償約5萬元左右.然後又說我的薪資它們只願意賠償勞保的30%而已.所以加一加只有8萬元左右.我應該可以再向施工單位要求什麼方面的需求.我可以向對方要求最多大約的賠償金.*最好有哪些項目��
因此我有住院開刀.開完刀後我的臉部有固定2個鐵片.醫生說我的鐵片要看是否有排斥現象.若有排斥現象的話.還是需要再次開刀拿起鐵片.而且開完刀後我的臉部有抽蓄現象(醫生說這是一輩子的副作用).我住院10天.休養將近1~2個月
這樣害我無法工作.我的薪資每月約3萬.因為我是女孩子又未婚.所以將來一定還
需要做美容.吃補品..之類.有跟施工單位的保險員談過.結果它們只說要賠償醫療費約2萬多+精神賠償約5萬元左右.然後又說我的薪資它們只願意賠償勞保的30%而已.所以加一加只有8萬元左右.我應該可以再向施工單位要求什麼方面的需求.我可以向對方要求最多大約的賠償金.*最好有哪些項目��
All Comments
By John
at 2012-04-01T03:37
at 2012-04-01T03:37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本案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我方因對方的過失侵害到我方權利(因為施工單位未放置標誌.閃光燈)
依法我方絕對可向對方求償!!
2.先回覆你有關工作損失的部份
文中提及(又說我的薪資它們只願意賠償勞保的30%而已)
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
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455號法院實務見解
復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惟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由上可知
對方依法並不能扣除掉我方勞保給付的部份!!
3.我方依法得主張之賠償項目大致如下(民事請求權為2年)
a.醫療費用實支實付b.往來醫院門的交通費用{實支實付}c.住院病房費{實支實付}d.看護費用{需醫生囑言需他人照顧}
e.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f.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我方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g.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
By Rosalind
at 2012-04-02T03:20
at 2012-04-02T03:20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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