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2項1款升官等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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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問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前段有關升官等的問題。已跟同學
A討論過且爬文過,但還是搞不清楚。(因為我跟A都沒學過公務員法且又是自學,問題可
能有點蠢,先謝過大家了。)

先附圖:
https://i.imgur.com/6kyQg5f.jpg
https://i.imgur.com/YHpWiBa.jpg
https://i.imgur.com/7OmklYw.jpg
https://i.imgur.com/MH4VE1U.jpg
我跟A討論的爭執點在於:

依據圖2、4、3給的線索,我認為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並非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
列舉之考試,而是同條第1項(圖1)的升官等考試。

但A說交通事業人員不適用任用法,所以既不是第17條第1項也不是第2項。是他們自己事
業的個別特殊規定。(不過我聽不懂這說法)

所以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到底是屬於什麼考試?

若有描述不清楚的部分請提出。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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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20-05-17
同法第33條參考一下,就有答案了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0-05-19
簡單說只是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資位制),當然不適用
公務人員之相關法規
Mason avatarMason2020-05-20
實務上連警察升官等考試及格都不算§17II的適用範圍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0-05-23
法規也說明很清楚了“是類考試屬封閉性考試”不屬公開
性,只有交通事業相關人員可以參加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5-24
特考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