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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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前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與第11條的差異?

我原本以為
第10條的『依法停職』是如服務法第13條四項的“先行停職”;
第11條所謂的『受停職處分』是指如懲戒法第4條及第5條

但後來看保訓會函釋(103.4.17公保字1030005398號函)卻指出保障法第10條所謂的『依法停職』包括懲戒法4、5條及保障法18條及服務法13條四項

突然變成不太懂保障法10、11條如何區分,相關函釋和參考書也都去找了但還是不甚理解,想請教有無前輩能從定義上區分並舉例說明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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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8-10-17
10條對應的就如上函釋 11是對應可透過司法救濟撤銷 或
Ida avatarIda2018-10-19
職權撤銷 如考績免職、懲戒法之職權停職
Hardy avatarHardy2018-10-21
我是看有沒有做行處啦,不過也不知道有沒有那種依法也
要做行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