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標準係民國九十二年所訂,業已十年未
調整,期間為提高各項考試命題、閱卷、口試、體能測驗等試務品質
,本部已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所需費用大幅增加。由於本部辦理考試
之收支自九十九年起由公務預算改為基金預算,主要收入為應考人報
名費,惟近年來油電價、人力、交通與原物料等成本提高,以及近二
年來報名人數急速縮減,造成一百零二年度基金大量短絀。為基金永
續經營,並賡續提供應考人優質化之服務,在符合收支平衡之原則下
,財務結構勢須調整,適時反映成本。本次調整的原則係以當次辦理
試務項目(如審查整理報名表件、製備試題試卷、命題閱卷、租借考
試場地、試務人員等費用)及常態人事、設備、資訊、題庫建置成本
等納入評估,並依考試性質、考試等別及考試方式(口試、體能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等)進行整體規劃,惟基於考量應考人負擔下,報
名費將採逐步漸進方式調整。茲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暨規費
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依考試方式不同修正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分別由一千一百元及一千元調整為一千六百
元、一千五百元及一千四百元,初等考試維持原收費基準。特種
考試採與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相當等級為收費基準,
另訂司法官考試各試收費基準。(收費基準表壹之一至四)
四、升官等(升資)考試較初任考試調幅較高,分別由一千一百元、
一千元及八百元調整為一千八百元、一千六百元及一千三百元。(
收費基準表壹之五)
五、明訂口試、體能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及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審查等費用,以逐步反映考試成本。(收費基準表貳、參、肆及陸
)六、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分別由五千元、四千元及三
千元調整為六千八百元、五千四百元及四千一百元。(收費基準表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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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一、高等考試
(一)一級考試每人每次一千六百元
(二)二級考試每人每次一千六百元
(三)三級考試每人每次一千五百元
二、普通考試
(一)普通考試每人每次一千四百元
三、初等考試
(一)初等考試 每人每次八百元
四、特種考試
(一)一等考試每人每次一千六百元
(二)二等考試每人每次一千六百元
(三)三等考試
1. 司 法 官 考 試第一試每人每次八百元
2. 司 法 官 考 試第二試每人每次一千五百元
3.其他考試每人每次一千五百元
(四)四等考試每人每次一千四百元
(五)五等考試 每人每次八百元
五、升官等(升資)考試
(一)簡任、警監、薦任、警正及高員級每人每次一千八百元
(二)員級每人每次一千六百元
(三)佐級每人每次一千三百元
貳、口試費用 每人每次八百元
參、體能測驗費用 每人每次六百元
資料來源:http://ppt.cc/I0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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