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的問題 - 考試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08-05T18:07
at 2013-08-05T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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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少推文,應該是錯誤的見解!
建議原PO參考實務目前確定見解,因為公務員涉違法兼職,會停職送懲戒。
另外可Google「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推 roder:但書不就寫了... 08/04 22:27
→ socold123:所以你的意思是 公務員下班後,還是可以自己開餐廳 08/04 22:31
→ socold123:當老闆?也沒有違法? 08/04 22:32
開餐廳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應營商業之限制。
「老闆」、負責人、經理人肯定違法,除非是奉派到國營事業
推 roder:除非經過許可外不得兼職 <--- 報備很困難嗎?? 08/04 22:43
→ scarbywind:一堆公立學校的老師都在補習班賺外快了... 08/04 22:54
以上兩個見解不完全正確,並非所有兼職都可以報備!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才可簽請機關許可
開擺夜市、開早餐店、到小七打工,都不能請機關許可,人事單位會開槍!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補習班是補習教育法內所稱短期補習教育,也算「教學」
所以公務員經報准許可後,可「公餘」在補習班兼課。
公餘以外的話,上班時間可自行利用休假,兼課4小時,但也要機關核准。
如果機關很忙,長官很機車,不會准!連休假都不准去兼課...XDDD
→ socold123:原來如此,觀念釐清,感謝! 08/04 22:55
→ ericre:營利事業、業務性質~~ 08/04 23:06
→ littlegin:13條第一項的「經營商業」 08/05 01:51
→ kinasem:最好你到夜市擺攤開一家股份有現公司,不是的話哪來佔股? 08/05 06:07
夜市擺攤是「商業」,報載某縣市公務員擺攤的部分已涉犯違反兼職規定
違反規定為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所謂商業係指營利性質事業,不一定要是公司,獨資、合夥也算商業
〈商業之定義在商業登記法可供參考,
且未向縣市政府登記而符合商業定義的仍然是公服法所稱商業〉
同條第1項後段所稱「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指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有限公司、兩合公司、無限公司規定法條已明文規定
因此理解上,不要用百分比來看兼職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是理解上應該是要放寬讓公務員可以投資
如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未上櫃等,總不能限制公務員不能買吧?
這個是放寬公務員不會買一張股票台積電就違法...
推 Ler:照14條規定沒辦法吧 非依法令不得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08/05 12:07
→ Ler:郭老上課所說 下班後不能做乩童、網拍Model等都是業務 08/05 12:08
見解正確,除14-1、14-2、14-3條之情形外,都不能兼職
推 luismars:所以就是看有沒有人要檢舉和上面要不要辦而已? 08/05 14:39
→ socold123:所以..."理論上" 還是要依照14條的規定就是??????? 08/05 16:31
考這麼辛苦,好不容易考上,有必要冒風險嗎?
<其實也是有轉彎的方式,請自行參閱相關解釋彙整表>
※ 引述《socold123 (socold123)》之銘言:
: 依照服務法 13條 14條 14-2 14-3 的規定
: 公務員是不能兼職,這點沒有問題
: 服務法 13條說明 除非在服務機關監督範外以外的農工礦交通新聞
: 等 及投資不能超過10%外
: 還有14-2 14-3 所謂”非營利事業機構”除非經過許可外不得兼職
: 我突然有個問題;
: 如果我在”下班時間”,自己去夜市擺攤賣水煎包等諸如此類的
: 行為…….
: 是否涉及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法條?
: 想法:仍然違反13條的規定,理由是因為”持有股份100%”?
: 應該不會應用到 非營利事業兼職辦法的規定 才是?
: 如果想法不對,那應該如何解決呢?
--
建議原PO參考實務目前確定見解,因為公務員涉違法兼職,會停職送懲戒。
另外可Google「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推 roder:但書不就寫了... 08/04 22:27
→ socold123:所以你的意思是 公務員下班後,還是可以自己開餐廳 08/04 22:31
→ socold123:當老闆?也沒有違法? 08/04 22:32
開餐廳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應營商業之限制。
「老闆」、負責人、經理人肯定違法,除非是奉派到國營事業
推 roder:除非經過許可外不得兼職 <--- 報備很困難嗎?? 08/04 22:43
→ scarbywind:一堆公立學校的老師都在補習班賺外快了... 08/04 22:54
以上兩個見解不完全正確,並非所有兼職都可以報備!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才可簽請機關許可
開擺夜市、開早餐店、到小七打工,都不能請機關許可,人事單位會開槍!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補習班是補習教育法內所稱短期補習教育,也算「教學」
所以公務員經報准許可後,可「公餘」在補習班兼課。
公餘以外的話,上班時間可自行利用休假,兼課4小時,但也要機關核准。
如果機關很忙,長官很機車,不會准!連休假都不准去兼課...XDDD
→ socold123:原來如此,觀念釐清,感謝! 08/04 22:55
→ ericre:營利事業、業務性質~~ 08/04 23:06
→ littlegin:13條第一項的「經營商業」 08/05 01:51
→ kinasem:最好你到夜市擺攤開一家股份有現公司,不是的話哪來佔股? 08/05 06:07
夜市擺攤是「商業」,報載某縣市公務員擺攤的部分已涉犯違反兼職規定
違反規定為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所謂商業係指營利性質事業,不一定要是公司,獨資、合夥也算商業
〈商業之定義在商業登記法可供參考,
且未向縣市政府登記而符合商業定義的仍然是公服法所稱商業〉
同條第1項後段所稱「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指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有限公司、兩合公司、無限公司規定法條已明文規定
因此理解上,不要用百分比來看兼職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是理解上應該是要放寬讓公務員可以投資
如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未上櫃等,總不能限制公務員不能買吧?
這個是放寬公務員不會買一張股票台積電就違法...
推 Ler:照14條規定沒辦法吧 非依法令不得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08/05 12:07
→ Ler:郭老上課所說 下班後不能做乩童、網拍Model等都是業務 08/05 12:08
見解正確,除14-1、14-2、14-3條之情形外,都不能兼職
推 luismars:所以就是看有沒有人要檢舉和上面要不要辦而已? 08/05 14:39
→ socold123:所以..."理論上" 還是要依照14條的規定就是??????? 08/05 16:31
考這麼辛苦,好不容易考上,有必要冒風險嗎?
<其實也是有轉彎的方式,請自行參閱相關解釋彙整表>
※ 引述《socold123 (socold123)》之銘言:
: 依照服務法 13條 14條 14-2 14-3 的規定
: 公務員是不能兼職,這點沒有問題
: 服務法 13條說明 除非在服務機關監督範外以外的農工礦交通新聞
: 等 及投資不能超過10%外
: 還有14-2 14-3 所謂”非營利事業機構”除非經過許可外不得兼職
: 我突然有個問題;
: 如果我在”下班時間”,自己去夜市擺攤賣水煎包等諸如此類的
: 行為…….
: 是否涉及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法條?
: 想法:仍然違反13條的規定,理由是因為”持有股份100%”?
: 應該不會應用到 非營利事業兼職辦法的規定 才是?
: 如果想法不對,那應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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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3-08-08T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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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3-08-12T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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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08-16T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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