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跟前同事聚餐,前公司的慣老闆自從去年被員工檢舉,
加上一例一修開始實施後,有了以下玩法。
1、全公司員工每月填勞務報酬單領薪水
2、說法上員工不是員工,算是接案的自由工作者,不用打卡,
但實際上還是員工,要按時上班,常態加班
3、勞健保保工會(公司出錢)
4、薪水比較高的員工就不填勞報,要他自己開工作室弄發票,開給公司
公司有二十來人,全公司除了1位元老,沒有一個人待超過1年,
想要請問一下這樣做有沒有違法?
有辦法找出法條來幫助前同事們嗎?
--
╔══╗╔╗╔╗╔══╗╔╗ ╔══╗╔══╗╔══╗
║╔═╝║╚╝║║╔═╝║║ ║╔═╝║╔═╝║╔╗║
║║ ║╔╗║║╔═╝║║ ╚═╗║║╔═╝║╚╝║
║╚═╗║║║║║╚═╗║╚═╗╔═╝║║╚═╗║╔╗║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