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詢問公司相關資訊,請使用 [公司]類別,勿使用 [問題] 類別 ===========
確認過後,此兩行得用 ctrl + y 刪除
故事經過是這樣的
小弟朋友去年去一間診所上班,當櫃檯人員 進去後滿三月之後有簽一張
工作合約 內容是,如要離職要事先40天前提出,(不得無故曠職,若離職
也須交辦理交接 否則須賠償甲方一個月薪資)
朋友在11月中告知,做到12月底, 中間繼續上班,直到12月30號通知診所負責人,
我就做到12月底,負責人說 他們以為以協調好做到過年,不過沒關西不勉強挽留,
只是人員不足,希望可以支援幾天(薪水合併一起給),朋友答應,
不過中間由於發生不舒服的事情,
所以後來講說不去上班了(已經1月,只剩要支援的幾天),但該診所說
要扣一個月薪水,及處理相關賠償事宜,否則要法律訴訟,到現在錢還沒給
想問一下這樣我朋友真的要賠一個月的薪水加額外賠償麻@@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