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部工業區的一家化妝品工廠上班
當初應徵進去說好是17.30~00.30中途不休息,每個月第一周的星期六上班其他都休二日,
薪水只有兩萬多幾百
雖然沒中班津貼但上班只有7個小時所以勉強接受,但今天上班中班的被叫去說話
(中班只有五個人+兩個外勞
說是老闆娘說中班必須做滿8個小時,但薪水不變,也就是要16.00做到17.00然後休息
半小時再17.30做到00.30,問我們這樣可不可以配合,不行的話就是自行離職,
請問這樣子公司有違法嗎?不能配合的話是不是要付我們資遣費?
*題外話,公司加班是用另外一張卡打卡,領薪水時加班費是領現金的
公司這樣是逃漏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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