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請假和賠償問題(急贈20點) - 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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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目前是在日月x加工區上班的.因為車禍關係導致沒辦法上班暫時在家休養.
1.公傷假請滿兩年後.為何公司要我用年假請?
是否違法?(我有醫生診斷證書須繼續門診治療三個月)
2.如何寫申述狀?(已可退休)
3.可要求公司賠償?
以上這三個問題
請麻煩有經驗的人或者律師來為我答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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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02-19
勞動基準法(民國104年02月04日修正)有英譯法規第61條(補償金之時效期間)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發文單位:內政部發文字號:(75)台內勞字第43832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5年10月18日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第59條(73.07.30)要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全文內容: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