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包括地方自治團體嗎? - 考試
By Yedda
at 2013-05-06T23:20
at 2013-05-06T23: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weetycool (tina)》之銘言:
: 這我自己看知識整理出來的,不知道對不對?
: 但我作了幾題目前都照這想法走都還能解釋,不知道是不是碰巧對?
: 有行為能力法人的可分為
: 公法人: 1.國家,省 2.市,縣,鄉,鎮 3.中正文化中心,農田水利會
: 私法人: 公法人的反面(EX: 民營單位,公司等 )
: 無行為能力的法人可分為
: 非法人: 要受上級指使的單位(EX:國營單位,學校,政府,議會等)
: 其他類
: 地方自治團體: 市,縣,鄉,鎮
: 地方自治公法人: 取公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的聯集= 市,縣,鄉,鎮
: = 地方自治團體
: =======================================================================
: 一.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答案:A
: A 中華民國 -->公法人
: B 台北市政府 -->非法人
: C 國立台灣大學 -->非法人
: D 台灣煙酒股份公司 -->私法人
: 二. 下列何者非公法人? 答案:D
: A 國家 -->為公法人
: B 地方自治團體 -->為公法人
: C 農田水利會 -->為公法人
: D 公立中,小學 -->為非法人
: 三. 依據地方制度法,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答案:C
: A 台灣省 -->公法人非地方自治團體
: B 雲林縣議會 -->非法人
: C 台北市 -->公法人且為地方自治團體
: D 桃園縣政府 -->非法人
: 四. 下列何者不是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 答案:C
: A 台北市
: B 桃園縣
: C 台灣省
: D 大溪鎮
: ==================================================
公法人的定義是依照公法法規所創設的法人
依照法人的組成內容及最高意思的作成方式可以進一步區分為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3.其他法人
1.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者,係指以人為組成內容,並以社員決議作為最高意思的作成方式(如公投)
在社團法人的分類之下,可進一步區分
(1)國家法人
(2)地方自治團體(地域性法人)
(3)功能自治團體(功能性法人)
(1)
國家法人即為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公法人,其種類包含
縣市、直轄市(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鄉鎮市(法律保障的地方自治)
省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但依釋字第467號,不排除將來立法者賦予其
自治事項,使之成為公法人。
條文如果有「政府」二字,其所指稱者並非法人本身,而是法人之機關。
(3)
功能自治團體,以法人成立目的的功能作為分類標準,農田水利會即屬之。
2.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於學理上亦有可能為公法人,只是因為目前實務仍固守財團法人=私法人的想法
所以並不承認公法上財團法人此一類型。
3.其他法人
只要是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以外的公法人,即為其他法人。在我國,行政法人即屬之。
可以參考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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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我自己看知識整理出來的,不知道對不對?
: 但我作了幾題目前都照這想法走都還能解釋,不知道是不是碰巧對?
: 有行為能力法人的可分為
: 公法人: 1.國家,省 2.市,縣,鄉,鎮 3.中正文化中心,農田水利會
: 私法人: 公法人的反面(EX: 民營單位,公司等 )
: 無行為能力的法人可分為
: 非法人: 要受上級指使的單位(EX:國營單位,學校,政府,議會等)
: 其他類
: 地方自治團體: 市,縣,鄉,鎮
: 地方自治公法人: 取公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的聯集= 市,縣,鄉,鎮
: = 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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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答案:A
: A 中華民國 -->公法人
: B 台北市政府 -->非法人
: C 國立台灣大學 -->非法人
: D 台灣煙酒股份公司 -->私法人
: 二. 下列何者非公法人? 答案:D
: A 國家 -->為公法人
: B 地方自治團體 -->為公法人
: C 農田水利會 -->為公法人
: D 公立中,小學 -->為非法人
: 三. 依據地方制度法,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答案:C
: A 台灣省 -->公法人非地方自治團體
: B 雲林縣議會 -->非法人
: C 台北市 -->公法人且為地方自治團體
: D 桃園縣政府 -->非法人
: 四. 下列何者不是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 答案:C
: A 台北市
: B 桃園縣
: C 台灣省
: D 大溪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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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的定義是依照公法法規所創設的法人
依照法人的組成內容及最高意思的作成方式可以進一步區分為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3.其他法人
1.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者,係指以人為組成內容,並以社員決議作為最高意思的作成方式(如公投)
在社團法人的分類之下,可進一步區分
(1)國家法人
(2)地方自治團體(地域性法人)
(3)功能自治團體(功能性法人)
(1)
國家法人即為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公法人,其種類包含
縣市、直轄市(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鄉鎮市(法律保障的地方自治)
省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但依釋字第467號,不排除將來立法者賦予其
自治事項,使之成為公法人。
條文如果有「政府」二字,其所指稱者並非法人本身,而是法人之機關。
(3)
功能自治團體,以法人成立目的的功能作為分類標準,農田水利會即屬之。
2.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於學理上亦有可能為公法人,只是因為目前實務仍固守財團法人=私法人的想法
所以並不承認公法上財團法人此一類型。
3.其他法人
只要是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以外的公法人,即為其他法人。在我國,行政法人即屬之。
可以參考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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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3-05-07T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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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05-11T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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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3-05-14T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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