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殺人算犯國內刑法殺人罪? - 考試
By Victoria
at 2013-03-21T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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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ison1983 (^^)》之銘言:
: 剛剛念法學緒論,有念到說在公海上的我國船艦殺人犯刑法殺人罪
: 然後腦海中就出現= ="賭神裡面畫面 公海到了嗎? 就準備要殺人"
: 難道裡面那艘船不是香港的船,是巴拿馬的船,因此殺人不用負責?
公海,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自由原則主要有六:航行、飛越、鋪管、捕魚、科研
、受限制的人工設施,以上六項。因為任何國家均不能對公海主張主權,即無法擁有在公
海上的管轄權,但為了彌補在公海的管轄權空白,遂有學者主張應由船舶之所屬國家為管
轄主體,因此產生「浮動領土」理論,但是伴隨領土而來的法律效果,是領空及領海等區
域主權,若是以「浮動領土」為論,那在區域的界定上會十分困難,浮動領土理論逐漸揚
棄,時事演進,遂有「船旗國管轄」理論的產生,以維持自由公海的治安。
船旗國專屬管轄,顧名思義,即管轄權乃專屬於船隻所懸國旗之國家(船籍國不等於
船旗國),專屬二字明白排除非船旗國之管轄權能。懸掛該國旗幟,即表示該船願遵守船
旗該國之法律規範,並接受該國之相關權利與義務,並排除其他非該旗幟所屬國家之任意
國家管轄該船舶。而於「船旗國專屬管轄權」之例外,亦即普遍管轄權,任何國家皆可行
使之管轄權,僅限於海盜、販奴、非法廣播、未懸掛船旗或懸掛無效旗幟之事項。
回見原PO之文,先從後末段言之,姑且推論所謂「巴拿馬的船」表示該船所懸為巴拿
馬之國旗;凡在公海上,是故該船應受巴拿馬之法律規範,而香港(現已回歸中共)即無
法對該船行使管轄權能,且「殺人」並非普遍管轄之要件,因此,僅限於巴拿馬得為之管
轄。而,之所以會產生「巴拿馬的船幾乎不用負責任」的想法,肇因於「船旗國真實聯繫
」之作為,亦即「權宜船籍」之船舶;因懸掛該國之旗幟,即表示願接受該國之規範,包
含相關船舶安全檢查、人員訓證、租稅義務甚至於戰時徵收等等,船公司為營利需要,自
然會慎思各國船舶法規之利弊,甚至於該國行政、執法單位之力量,再將船舶予以登記、
取得並懸掛該國國旗。而巴拿馬是知名的有利於商,其他亦有許多權宜船籍國,如蒙古。
回到文初,「在我國船艦上殺人」。從「屬地主義」起論,該主義有國籍法上的、刑
法上的、國際法上的三面探討,國籍法是國籍之取得,國際法而論即為船旗國管轄,刑法
面即是刑法第三條之謂「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在我國領域、船艦、航空器,視為在我領
域內犯罪。」我國即有管轄權。
附帶說明「屬人主義」、「保護者主義」,以刑法面為論,即我國刑法第七、八條所
謂我國人民在我領域外犯罪、外國人民在我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我國刑法;以國
際法為論,雖無直接相關之條文,但就國際海洋法公約而言,若罪行後果危及他國利益,
基於『被害人原則』,相關國家可取得部分管轄權。
以上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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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念法學緒論,有念到說在公海上的我國船艦殺人犯刑法殺人罪
: 然後腦海中就出現= ="賭神裡面畫面 公海到了嗎? 就準備要殺人"
: 難道裡面那艘船不是香港的船,是巴拿馬的船,因此殺人不用負責?
公海,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自由原則主要有六:航行、飛越、鋪管、捕魚、科研
、受限制的人工設施,以上六項。因為任何國家均不能對公海主張主權,即無法擁有在公
海上的管轄權,但為了彌補在公海的管轄權空白,遂有學者主張應由船舶之所屬國家為管
轄主體,因此產生「浮動領土」理論,但是伴隨領土而來的法律效果,是領空及領海等區
域主權,若是以「浮動領土」為論,那在區域的界定上會十分困難,浮動領土理論逐漸揚
棄,時事演進,遂有「船旗國管轄」理論的產生,以維持自由公海的治安。
船旗國專屬管轄,顧名思義,即管轄權乃專屬於船隻所懸國旗之國家(船籍國不等於
船旗國),專屬二字明白排除非船旗國之管轄權能。懸掛該國旗幟,即表示該船願遵守船
旗該國之法律規範,並接受該國之相關權利與義務,並排除其他非該旗幟所屬國家之任意
國家管轄該船舶。而於「船旗國專屬管轄權」之例外,亦即普遍管轄權,任何國家皆可行
使之管轄權,僅限於海盜、販奴、非法廣播、未懸掛船旗或懸掛無效旗幟之事項。
回見原PO之文,先從後末段言之,姑且推論所謂「巴拿馬的船」表示該船所懸為巴拿
馬之國旗;凡在公海上,是故該船應受巴拿馬之法律規範,而香港(現已回歸中共)即無
法對該船行使管轄權能,且「殺人」並非普遍管轄之要件,因此,僅限於巴拿馬得為之管
轄。而,之所以會產生「巴拿馬的船幾乎不用負責任」的想法,肇因於「船旗國真實聯繫
」之作為,亦即「權宜船籍」之船舶;因懸掛該國之旗幟,即表示願接受該國之規範,包
含相關船舶安全檢查、人員訓證、租稅義務甚至於戰時徵收等等,船公司為營利需要,自
然會慎思各國船舶法規之利弊,甚至於該國行政、執法單位之力量,再將船舶予以登記、
取得並懸掛該國國旗。而巴拿馬是知名的有利於商,其他亦有許多權宜船籍國,如蒙古。
回到文初,「在我國船艦上殺人」。從「屬地主義」起論,該主義有國籍法上的、刑
法上的、國際法上的三面探討,國籍法是國籍之取得,國際法而論即為船旗國管轄,刑法
面即是刑法第三條之謂「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在我國領域、船艦、航空器,視為在我領
域內犯罪。」我國即有管轄權。
附帶說明「屬人主義」、「保護者主義」,以刑法面為論,即我國刑法第七、八條所
謂我國人民在我領域外犯罪、外國人民在我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我國刑法;以國
際法為論,雖無直接相關之條文,但就國際海洋法公約而言,若罪行後果危及他國利益,
基於『被害人原則』,相關國家可取得部分管轄權。
以上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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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3-03-21T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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