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殺人算犯國內刑法殺人罪? - 考試
By Ula
at 2013-06-11T22:05
at 2013-06-11T22: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dison1983 (^^)》之銘言:
: : 最近台灣漁民在經濟海域內被殺-聯想到會出時事題..
: : 請問如果友出會出哪一個法律的哪一條?
: : 想法:我對法律不是很在行,剛才自行google之後發現
: : 有幾種:
: : 1.依照我國(受害者)
屬人主義,被害者管轄權
: : 2.依照船籍國(我國)
屬地主義
: : 3.依照射殺國(菲律賓)
加害者管轄權
: : 4.依照國際法公海殺人觸犯刑法,但我們是在經濟海域內這又不算公海,所以不能用國
: : 際法?馬英九在報導上說他們觸犯國際法,射殺漁民
: : 5.海洋法說除了海盜另有規定外,僅受船籍國制約,但這一次其實他們的行為就是海盜
: : 所以結果??!!
: : 我能表達的就以上一些思想,如有錯誤還請指正或提供正確思維,謝謝
: 不好意思,由於看到yahoo新聞漁民事件http://tinyurl.com/owr47u4
: 已經確定是違反國際法了!
: 但是我只找到相關網頁http://tinyurl.com/p7lvmtp
: http://tinyurl.com/o7xdtwn
: 另外google找到國際法解釋http://tinyurl.com/p5qgqp5
: 自行判斷應該是符合裡面 馬總統-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 但是公務船射殺究竟屬於國際法哪一條?我只有法學知識法典..查不到
: 如果真的審查是由國際法庭審查?
首先,這無關乎「海盜罪」,於後述及理由。
稍微整理一下e大的問題:
『如果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我國漁民A被B國公務船所射殺,問該如何管轄?』
『依據的國際法是什麼?』
先談『依據的國際法』,這裡的國際法係相對國內法而言,意即「國家與國家間的法
律」,法源包含了「習慣國際法、國際法庭判例、公法家學說、條約與協定、一般法律原
則」大致可歸類為這五項;而至於『該引用何法?何法條?』於後敘述可參閱。
次談管轄權前,要先釐清海域的歸屬與法律地位,因為這攸關了沿海國與受害者的權
利義務關係,在國際海洋法下的海域劃界上,有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
礁層的分別,其中各自的法律地位、屬性,以及沿海國所擁有之權利義務均有所差別。專
屬經濟區,沿海國享有其「主權權利」,有別於一般認知之「主權」;相關規定,可以參
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份,其中第56、58、59、73較為相關。另外從第292
條的「迅速釋放」可以窺見對於船隻扣留,規範原則是保護航運經濟效益的。
國際的趨勢是「走向和平」,可以從《聯合國憲章》的目的以及安理會的法定職責窺
見;而國際法提供的是「一般遵守的原則」,至於如何保護國家利益、如何執行相關程序
,都需要國家的主張聲明,以及國內法的制定以及國內權責單位的實踐,這個主張、制定
、實踐,就有許多評價的空間,也是許多衝突的所在。至於國內的規範,菲律賓的在下不
熟,但是我國的請參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其中第16、20條較有直
接關係。而專屬經濟海域之法律地位,國際法上有領海說、折衷說、公海說三種學說爭議
不決,但均不礙於船隻於此海域航行時,若未觸犯沿海國之主權權利,原則上係屬「船旗
國管轄原則」為主要管轄。
談「管轄權的分配」,在原帖有敝人的回應於前可供參閱,另外在此以「屬地主義、
屬人主義、普遍管轄主義」起論:
A屬地主義
國籍法上的:又被稱為出生地主義,國籍認可以出生地為準。
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在我國領域、船艦、航空器,
視為在我領域內犯罪。(刑法§3)
海洋法上的:相當於『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A國船舶發生的事情以A國專屬管轄。(1982-LOSC-§94)
另外針對船旗國部份:「浮動領土理論」已經無法適用,因為所謂領土主權,在國際
法上連帶著領海、領空等等的劃界問題,以及其後衍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均會因為『浮
動的領土』造成混亂。
B屬人主義
國籍法上的:又稱為血統主義,國籍認可以父母之國籍為準。
刑法上的:我國人民在我領域外犯罪、外國人民在我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
準用我國刑法。(刑法§7、8)
海洋法上的:無明確相關;但是若罪行後果危及他國利益,基於『被害人原則』
,相關國家可取得部分管轄權(1982-LOSC-§27)
C普遍管轄主義(又稱世界管轄主義)
如前述,海洋航行上有「船旗國管轄原則」,公海上更有「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但是針對部分特別侵害法理道德者,有「普遍管轄權」發動之可能,意即非船旗國亦
可發動對他國船舶之條件與相關規範,以下均據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單條列:
販奴行為:第99條
非法販賣精神性調理物質行為:第108條
非法廣播:第109條
故意且嚴重污染:第220、221條
無效船籍:第92、110條
海盜:第100至109條
觀之「海盜罪」,先從我國內法,刑法§333、334條起論,該罪歸屬「強奪強盜及海
盜罪」之章節,重點在於「意圖施強暴脅迫、意圖掠奪財物」之前提,而後有加重之規定
,但是本次台菲漁船案未有掠奪之嫌,無法論據此罪;次從國際法,大致亦同,亦無法論
據此罪。是遂本案無海盜罪之談。
回觀所謂「違反國際法」,再敘此國際法為「廣義之國際法」,於聯合國憲章、聯合
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性條約,以及一般法理原則,走向和平、不動用武力、人道主義之普
遍方向,菲國射殺行為、造成人命侵害之違法處於此。
(等很久的)末段,要談「審判權歸屬」,目前就國際習慣上是船旗國管轄先於被害
者管轄,再論以國際引渡條約,各國有權拒絕引渡自國人民予他國審判,而就國際法院規
約之規定,國際法庭係解決「國與國爭端」而非「國民與國民間事件」,總上所述,係由
菲律賓內國法庭對嫌疑者進行審判。
(多出來的)另外,因為此案係菲律賓公務船舶之公務員之執行公務作為,因此行為
當下為菲律賓之國家行為表示,就是我們為什麼一直要求「代表國家的道歉與賠償」,而
非「代表人民的道歉與賠償」的原因之一,至於其他原因,就又是另一則長篇大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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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美酒夜光杯
天光雲影共徘徊 ○
借問酒家何處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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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台灣漁民在經濟海域內被殺-聯想到會出時事題..
: : 請問如果友出會出哪一個法律的哪一條?
: : 想法:我對法律不是很在行,剛才自行google之後發現
: : 有幾種:
: : 1.依照我國(受害者)
屬人主義,被害者管轄權
: : 2.依照船籍國(我國)
屬地主義
: : 3.依照射殺國(菲律賓)
加害者管轄權
: : 4.依照國際法公海殺人觸犯刑法,但我們是在經濟海域內這又不算公海,所以不能用國
: : 際法?馬英九在報導上說他們觸犯國際法,射殺漁民
: : 5.海洋法說除了海盜另有規定外,僅受船籍國制約,但這一次其實他們的行為就是海盜
: : 所以結果??!!
: : 我能表達的就以上一些思想,如有錯誤還請指正或提供正確思維,謝謝
: 不好意思,由於看到yahoo新聞漁民事件http://tinyurl.com/owr47u4
: 已經確定是違反國際法了!
: 但是我只找到相關網頁http://tinyurl.com/p7lvmtp
: http://tinyurl.com/o7xdtwn
: 另外google找到國際法解釋http://tinyurl.com/p5qgqp5
: 自行判斷應該是符合裡面 馬總統-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 但是公務船射殺究竟屬於國際法哪一條?我只有法學知識法典..查不到
: 如果真的審查是由國際法庭審查?
首先,這無關乎「海盜罪」,於後述及理由。
稍微整理一下e大的問題:
『如果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我國漁民A被B國公務船所射殺,問該如何管轄?』
『依據的國際法是什麼?』
先談『依據的國際法』,這裡的國際法係相對國內法而言,意即「國家與國家間的法
律」,法源包含了「習慣國際法、國際法庭判例、公法家學說、條約與協定、一般法律原
則」大致可歸類為這五項;而至於『該引用何法?何法條?』於後敘述可參閱。
次談管轄權前,要先釐清海域的歸屬與法律地位,因為這攸關了沿海國與受害者的權
利義務關係,在國際海洋法下的海域劃界上,有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
礁層的分別,其中各自的法律地位、屬性,以及沿海國所擁有之權利義務均有所差別。專
屬經濟區,沿海國享有其「主權權利」,有別於一般認知之「主權」;相關規定,可以參
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份,其中第56、58、59、73較為相關。另外從第292
條的「迅速釋放」可以窺見對於船隻扣留,規範原則是保護航運經濟效益的。
國際的趨勢是「走向和平」,可以從《聯合國憲章》的目的以及安理會的法定職責窺
見;而國際法提供的是「一般遵守的原則」,至於如何保護國家利益、如何執行相關程序
,都需要國家的主張聲明,以及國內法的制定以及國內權責單位的實踐,這個主張、制定
、實踐,就有許多評價的空間,也是許多衝突的所在。至於國內的規範,菲律賓的在下不
熟,但是我國的請參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其中第16、20條較有直
接關係。而專屬經濟海域之法律地位,國際法上有領海說、折衷說、公海說三種學說爭議
不決,但均不礙於船隻於此海域航行時,若未觸犯沿海國之主權權利,原則上係屬「船旗
國管轄原則」為主要管轄。
談「管轄權的分配」,在原帖有敝人的回應於前可供參閱,另外在此以「屬地主義、
屬人主義、普遍管轄主義」起論:
A屬地主義
國籍法上的:又被稱為出生地主義,國籍認可以出生地為準。
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在我國領域、船艦、航空器,
視為在我領域內犯罪。(刑法§3)
海洋法上的:相當於『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A國船舶發生的事情以A國專屬管轄。(1982-LOSC-§94)
另外針對船旗國部份:「浮動領土理論」已經無法適用,因為所謂領土主權,在國際
法上連帶著領海、領空等等的劃界問題,以及其後衍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均會因為『浮
動的領土』造成混亂。
B屬人主義
國籍法上的:又稱為血統主義,國籍認可以父母之國籍為準。
刑法上的:我國人民在我領域外犯罪、外國人民在我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
準用我國刑法。(刑法§7、8)
海洋法上的:無明確相關;但是若罪行後果危及他國利益,基於『被害人原則』
,相關國家可取得部分管轄權(1982-LOSC-§27)
C普遍管轄主義(又稱世界管轄主義)
如前述,海洋航行上有「船旗國管轄原則」,公海上更有「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但是針對部分特別侵害法理道德者,有「普遍管轄權」發動之可能,意即非船旗國亦
可發動對他國船舶之條件與相關規範,以下均據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單條列:
販奴行為:第99條
非法販賣精神性調理物質行為:第108條
非法廣播:第109條
故意且嚴重污染:第220、221條
無效船籍:第92、110條
海盜:第100至109條
觀之「海盜罪」,先從我國內法,刑法§333、334條起論,該罪歸屬「強奪強盜及海
盜罪」之章節,重點在於「意圖施強暴脅迫、意圖掠奪財物」之前提,而後有加重之規定
,但是本次台菲漁船案未有掠奪之嫌,無法論據此罪;次從國際法,大致亦同,亦無法論
據此罪。是遂本案無海盜罪之談。
回觀所謂「違反國際法」,再敘此國際法為「廣義之國際法」,於聯合國憲章、聯合
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性條約,以及一般法理原則,走向和平、不動用武力、人道主義之普
遍方向,菲國射殺行為、造成人命侵害之違法處於此。
(等很久的)末段,要談「審判權歸屬」,目前就國際習慣上是船旗國管轄先於被害
者管轄,再論以國際引渡條約,各國有權拒絕引渡自國人民予他國審判,而就國際法院規
約之規定,國際法庭係解決「國與國爭端」而非「國民與國民間事件」,總上所述,係由
菲律賓內國法庭對嫌疑者進行審判。
(多出來的)另外,因為此案係菲律賓公務船舶之公務員之執行公務作為,因此行為
當下為菲律賓之國家行為表示,就是我們為什麼一直要求「代表國家的道歉與賠償」,而
非「代表人民的道歉與賠償」的原因之一,至於其他原因,就又是另一則長篇大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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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美酒夜光杯
天光雲影共徘徊 ○
借問酒家何處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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