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行政公職律師及衛生行政公職律師類科分二試
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免列考普通科目,第二試為
個別口試(口試與英文口試)。
經建行政公職律師類科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
分之七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口試占百分之十,英文口試占百分之二十);
衛生行政公職律師類科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
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口試與英文口試各占百分之十)。
專業考科:
經建行政公職律師
一、國際經貿法規與兩岸投資法令及實務
二、國際經貿法律英文
衛生行政公職律師
一、國際衛生貿易及國際醫藥衛生法規
二、大陸政策及兩岸相關法規(包括海
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醫
藥衛生合作協議)
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律師證書及領證後
任職律師事務所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
律師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
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資料來源:http://ppt.cc/Wh~w
心得:誰想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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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免列考普通科目,第二試為
個別口試(口試與英文口試)。
經建行政公職律師類科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
分之七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口試占百分之十,英文口試占百分之二十);
衛生行政公職律師類科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
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口試與英文口試各占百分之十)。
專業考科:
經建行政公職律師
一、國際經貿法規與兩岸投資法令及實務
二、國際經貿法律英文
衛生行政公職律師
一、國際衛生貿易及國際醫藥衛生法規
二、大陸政策及兩岸相關法規(包括海
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醫
藥衛生合作協議)
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律師證書及領證後
任職律師事務所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
律師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
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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