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中的訴訟標的物滅失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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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本來是起訴請求對方交付買賣的車子

但是在訴訟進行中 車子失火滅失了

這時候是更改訴之聲明就好了嗎?

那訴訟標的是不是也要從

交付買賣物請求權 改為 給付不能賠償請求權?

另外這個算是法官闡明義務的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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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14-01-23
你說的應該是255 I 4的情事變更,這個事變更的一種.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1-26
先確定好是變更的一種後,就的聲明會被取代,至於要取代
成什麼要看題目的當事人說要追加什麼.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1-27
可是這種追加就是取代當初被變更的那個聲明.
至於法官的闡明權範圍要看你是偏姜還是偏邱派,不過就算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1-27
是邱派,也要注意極限是不可以"無中生有"的闡名.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1-30
這個案件中當事人如果有提到相關的替代意思,那法官當然
可以闡,個案還有看你採哪派而定.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1-31
那訴訟標的不變嗎?因為原本訴標是給付買賣物的請求權
但滅失後應該訴訟標的就要改成實體法上的226給付不
能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舊訴訟標的理論) 但是書上好像都
只提到變更聲明耶
Carol avatarCarol2014-02-04
這種情況可以以預備合併之訴起訴嗎?也就是先位請求
給付標的物 備位請求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