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E36 (PT鄉民)》之銘言:
: 關於現行刑法關於共犯之成立,其修法理由係採下列何種形式?
: 嚴格從屬形式 <<<<
: 限制從屬形式 <<<<<
: 以上這兩個有何差別呢?
: 查到的資訊,故所謂限制從屬形式,係指正犯實行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之可罰性,而後
: 共犯行為之可罰性始從屬於正犯行為之可罰性而成立。
: 兩者來講的話,感覺上差異不大,不知道有人知道如何可以分辨其不同處嗎?
嚴格從屬性就是
以前未滿14歲不罰
所以我們只要找13歲的人幫我們犯罪
因為他不罰 就沒有正犯
沒有正犯 我就沒有罪
所以我只要找14歲以下的幫我犯罪就好 所以是一個很大的法律漏洞。
而限制從屬性就是就算利用未滿14之人犯罪
我就犯罪
不知道這樣清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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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現行刑法關於共犯之成立,其修法理由係採下列何種形式?
: 嚴格從屬形式 <<<<
: 限制從屬形式 <<<<<
: 以上這兩個有何差別呢?
: 查到的資訊,故所謂限制從屬形式,係指正犯實行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之可罰性,而後
: 共犯行為之可罰性始從屬於正犯行為之可罰性而成立。
: 兩者來講的話,感覺上差異不大,不知道有人知道如何可以分辨其不同處嗎?
嚴格從屬性就是
以前未滿14歲不罰
所以我們只要找13歲的人幫我們犯罪
因為他不罰 就沒有正犯
沒有正犯 我就沒有罪
所以我只要找14歲以下的幫我犯罪就好 所以是一個很大的法律漏洞。
而限制從屬性就是就算利用未滿14之人犯罪
我就犯罪
不知道這樣清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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