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從屬性的產生形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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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E36 (PT鄉民)》之銘言:
: 關於現行刑法關於共犯之成立,其修法理由係採下列何種形式?
: 嚴格從屬形式 <<<<
: 限制從屬形式 <<<<<
: 以上這兩個有何差別呢?
: 查到的資訊,故所謂限制從屬形式,係指正犯實行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之可罰性,而後
: 共犯行為之可罰性始從屬於正犯行為之可罰性而成立。
: 兩者來講的話,感覺上差異不大,不知道有人知道如何可以分辨其不同處嗎?

嚴格從屬性就是

以前未滿14歲不罰
所以我們只要找13歲的人幫我們犯罪
因為他不罰 就沒有正犯
沒有正犯 我就沒有罪
所以我只要找14歲以下的幫我犯罪就好 所以是一個很大的法律漏洞。


而限制從屬性就是就算利用未滿14之人犯罪
我就犯罪
不知道這樣清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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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5-05-31
Thanks,清楚!
Linda avatarLinda2015-06-02
其實是差在s,限制從屬性是只有從屬TR,嚴格是從屬TRS
Ina avatarIna2015-06-07
補充一下,原PO的舉例,以前可能會進入間接正犯的討論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5-06-11
alice7213的說法比較正確,原po的第一個例子感覺比較像
間接正犯@_@
Yuri avatarYuri2015-06-15
間接正犯最早的源頭就是這個例子阿,因為當時德國採嚴格從
John avatarJohn2015-06-17
屬形式,導致背後那個人無法用從犯處罰
但是又想罰,只好創出間接正犯理論來解決問題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6-19
謝謝d大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