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分]加工自殺罪、業務過失致死or過失致死? -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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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人相約殉情,皆喝下毒藥後,一方不想死,跑至醫院就醫,被救活;另一方則死意堅決,跑去臥軌,死亡。請問,未死的那一方,適用刑法275的哪一項?
2。一位開計程車的司機(星期一到星期五營業,六日休息),利用休息日帶著妻小至郊外遊玩(開著計程車),不料途中發生車禍而撞死人。請問此司機是過失致死還是業務過失致死?
這是刑分老師的例題,我搞不懂,請達人解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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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9-10-03
1.死亡之一方乃受未死之一方殉情之邀約而自殺,未死之一方本欲與死亡之一方同死,已符合§275第三項中之謀為同死,構成要件該當,故符合刑法275條第三項。
2.業務過失致死並非一定要在執行業務時間導致過失致死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而是當事人以某工作為職業,對該工作之工作內容一定比普通人還要熟悉且也比普通人更應該注意其工作範圍會發生之危險,文中計程車司機乃是以開車為職業,應比一般人更多注意開車時會發生之危險,其再假日時間載妻小出外撞死人,仍然屬於業務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