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考試
By Genevieve
at 2013-06-03T02:52
at 2013-06-03T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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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思考如下
: 1.還沒當公務員 先期約拿賄10萬元
: 成立121條準收賄+122條第1項 對嗎? 因為錢也已經收了
: 爭點在於拿的當時並不具公務員身分 所以只成立121 但122是否也成立?
(一)122不成立
1.122=身分犯
2.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 行為時 非公務員
3.122不成立
(二)123成立
1.可罰性要件
2.ok
===============================================
:2.藥劑強制性交15歲少女
(一)成立222
(二)不符合227
1.227=限合意=心甘情願,你情我願
2.題意=強制
==============================================
: 3.想殺某甲 在甲宅灑完汽油 欲縱火的瞬間 被警員抓到
: 這個成立"縱火預備犯 + 殺人預備犯 ==> 數罪併罰" 嗎??
: 書上寫的..有點不懂 一行為數罪 應該是想像競合吧
: 3Q~!!
(一)著手
1.形式客觀說:
是否實施 構成要件之行為
2.主客觀混合說:
密切關聯性/直接危險性
(二)271未遂
1.形式客觀說:縱火瞬間=燒死甲的構成要件行為=殺甲的著手
2.主客觀混合說:密切關聯於殺人行為/甲生命直接危險
3.以達著手,著手而不遂=271未遂
(三)173未遂
1.形式客觀說:"縱火的瞬間"= 放火罪構成要件行為=著手
2.主客觀混合說:密切於放火之行為/公共安全直接危險
(四)罪數競合:
一個放火行為= 271(生命法益) + 173(社會法益) =55
http://www.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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