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侵犯隱私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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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eacross (焦糖起士)》之銘言:
: 題目:前幾年的時事題 某立委於公開場合遭反對人士扯下假髮一事
: 本題成立的數罪中有一為侵犯隱私權為刑法第310誹謗罪
: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請幫忙指點 何以扯下假髮是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為何會該當本罪
: 謝謝指教~



個人思考如下

(一)315-1
1.無故 工具 合理隱私期待
2.單純利用四肢扯去假髮 非利用工具 不該當
(二)310
1.毀謗 = 具體 不實 陳述
2.單純扯假髮 無 不實 具體 陳述 不該當
(三)309
1.公然 = 公開 可以共見共聞
2.侮辱 = 抽象 謾罵 貶損名譽
3.題意 法院門口=公然 / 扯假髮=貶損名譽
行為人 以 強暴手段犯之 提升為 加重公然侮辱309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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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5-23
在台灣底下已經沒有所謂的隱私權了
後知後覺的當然不知道,有政府在非法監控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5-28
現在化的白色恐怖
Puput avatarPuput2013-05-30
毀謗似乎沒有一定限定在不實陳述吧?
Eden avatarEden2013-06-01
應該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