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共犯問題 - 考試
By Kyle
at 2014-04-24T19:32
at 2014-04-24T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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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berian513 (積極)》之銘言:
: 乙想要殺丙,並開槍射丙,沒打到丙,卻打死丁,乙再馬上捕一槍打死丙
: 問題1:請問乙的行為算是打擊錯誤嗎
射偏,誤射中丁→打擊錯誤
射錯,誤丁為丙→客體錯誤
最高法院28上1008判例
這號判例清楚解釋這兩者,考試要把它寫出來
: 真正問題就是
: 被教唆犯產生過失情形時,
: 第一是因故意犯罪行為而產生過失結果(非加重結果犯)
: 第二種就是非故意犯罪行為而產生過失結果
: 問題2:對教唆犯而言,是要探討是否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而決定是否成立教唆犯嗎
: 比如
: 案例1-甲教唆乙犯罪(最上面的題目)
乙打中丙,殺人;甲為殺人既遂之教唆犯
乙誤射中丁,打擊錯誤;被教唆人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教唆人甲為打擊錯誤
故意並沒有用掉了的問題,也沒有另起犯意,乙本來就要殺丙
無論再開第一槍還是第二槍,故意都存在
甲教唆乙殺丙,最後乙殺死丙,這故意殺人既遂及教唆必成立;
至於完成這故意殺人期間,發生的錯誤應另論打擊錯誤而已
至於甲是否預見乙打擊錯誤
除非乙是神射手、特種部隊,不然開槍打中目標以外的其他人「很正常」
因為槍砲有物理上的後座力,缺乏訓練的甚至很容易打中自己
論述上,往有預見的方向寫
題外話:人死多少,有時候是科刑範圍
例如:某瘋子持衝鋒槍闖入校園,以殺某同學A為犯意,扣下版機後
就沒有放開,直到子彈用光被警察逮捕,
而當場A及另30人死亡,試問如何論罪科刑?
: 案例2-甲教唆乙殺丙,乙因此產生犯意並實行之,乙在殺丙後,欲趕緊離開現場以免被發現,結果一開車就不小心撞死路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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