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您的問題給一點我的看法:
這兩個例子中
個人認為並非只是切入的觀點不同而造成結論不同
而是兩個例子本質上就不同
思考刑法的問題只要按部就班自三階思考大多能順利解決
而您的提問恰能顯現出您可能欠缺這種習慣
因為這兩個例子最大的不同處就是三階的第一步
也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構成
第一個例子中
客觀上甲所竊確實是他人之物
只是他欠缺主觀的故意
第二個例子中
甲侵占行為(變賣)的客體是自己之物
客觀構成要件根本沒有構成的可能
客觀都沒構成自然沒有討論主觀的必要
故應轉而討論不能犯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疑問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Ex 甲誤以為停在路邊的乙車是甲日前所失竊,遂將之開走。
: -> 撲馬的書上說,此是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是否為他人物品,
: 為民法上概念),效果是阻卻故意。
: 但在另外一個例子:
: Ex 甲一物二賣,誤以為東西所有權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己構成侵佔罪。
: -> 同樣是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關於所有權的歸屬,為民法上概念),
: 但這個例子的效果卻是不能未遂?!
: 為什麼同樣不是對於刑法本身的認知錯誤,法律效果卻不同,
: 有人知道我的盲點在哪嗎?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Ex 甲誤以為停在路邊的乙車是甲日前所失竊,遂將之開走。
: -> 撲馬的書上說,此是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是否為他人物品,
: 為民法上概念),效果是阻卻故意。
: 但在另外一個例子:
: Ex 甲一物二賣,誤以為東西所有權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己構成侵佔罪。
: -> 同樣是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關於所有權的歸屬,為民法上概念),
: 但這個例子的效果卻是不能未遂?!
: 為什麼同樣不是對於刑法本身的認知錯誤,法律效果卻不同,
: 有人知道我的盲點在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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