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我是考一般行政高考
最近讀李允呈老師的刑法解題時,有個疑問:
當在討論因果關係時,通常的順序是
條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
有時候李老師會直接用客觀歸責來檢討,我知道有時候律師,司法考試的爭點多,可能就可以直接跳過一些鋪陳,
但我上函授時,是上撲馬老師的課,老師的客觀歸責是最後才提到一點(我只上刑總),所以現在遇到反常的因果歷程,也只習慣用相當因果關係的寫法去寫。因為怕對客觀歸責不熟,反而寫錯。重點是,我自己覺得兩者根本就是講一樣的東西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嗎?)
我想問的是,如果不特別提及客觀歸責理論,只用相當因果關係的寫法來檢討,會不會被閱卷老師認為不完整呢?
先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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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李允呈老師的刑法解題時,有個疑問:
當在討論因果關係時,通常的順序是
條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
有時候李老師會直接用客觀歸責來檢討,我知道有時候律師,司法考試的爭點多,可能就可以直接跳過一些鋪陳,
但我上函授時,是上撲馬老師的課,老師的客觀歸責是最後才提到一點(我只上刑總),所以現在遇到反常的因果歷程,也只習慣用相當因果關係的寫法去寫。因為怕對客觀歸責不熟,反而寫錯。重點是,我自己覺得兩者根本就是講一樣的東西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嗎?)
我想問的是,如果不特別提及客觀歸責理論,只用相當因果關係的寫法來檢討,會不會被閱卷老師認為不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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