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在讀"加重結果犯",後面都還沒學過。
突然很好奇,因為"普通傷害"和"重傷"
兩者的區別已經有學過了;
可是,
總覺得"重傷罪致人死"和"殺人罪之既遂"很接近,想使人重傷本來就很容易致死,
實務上難道不會難以區分嗎?? 由客觀之外在行為也很難去判斷行為人的內心想法。
若我是一個殘障,因甲總是取笑我身體上的缺陷,
我便計畫砍斷甲之手腳四肢,但我希望他能活著,讓他感受身體障礙者的痛苦。
所以某天,我便在路上以西瓜刀將甲之手腳皆砍斷。
沒想到甲最後傷重不治。
我出於重傷之故意,卻生出過失致人死之加重結果;這和
我出於想殺甲之故意,做出砍斷甲之手腳四肢之行為,
......感覺好像一樣。法官該如何做出符合我罪責之判決?
又,"重傷罪"和"殺人未遂"又該如何在實務上區別?
似乎也是相同的問題。
請各位前輩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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