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請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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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37II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
以依93I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是指:
1.行政機關欲以行政契約代替羈束處分時,在契約中所約定之人民給付必須是法律有明文
規定或確保原羈束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者為限。
2.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代替裁量處分,且在契約中所約定之人民給付僅須符合137I之規
定即可。

請問12都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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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avatarJacky2013-05-11
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與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