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防衛過當與第19條第2項之競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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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念刑法到一個段落

剛好看到原po討論此題,就一些觀點

小弟提供一些想法

首先,就本題考點而言:面對無責任能力人之侵害,防衛者是否要採取緊急避難一般先行進行迴避,才能符合合宜性的要求? 個人認為這是本題最主要考點

推文中提到 多數學說的~社會倫理限制,具以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在規範和社會倫理上是否合宜,其實其中一個類型就是「對於兒童或明顯無責任能力之攻擊行為」,防衛者必須先設法迴避侵害者的攻擊,或設法求助,不得貿然先發動攻擊。
因此,雖然本題防衛者防衛行為未逾越必要性,但卻牴觸社會倫理限制之要求,其正當防衛受到限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另外,因為本題防衛者有喝酒,所以可能會聯想到「原因自由行為」或者如推文中有人聯想到「誤想防衛」,但這些可能都有錯誤。
因為防衛者甲並非故意或過失而讓自己陷入減輕能力狀態,故非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刑法19之3規定。而甲誤以為乙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生命,實則乙拿的是小刀,這也不是誤想防衛情形,因為「乙拿小刀威脅甲交出錢」屬「現在不法侵害」,已經具備防衛情狀,與防衛誤想「欠缺」防衛情狀情形不同。
想到這邊,其實題目已經解得差不多了,大大表示已經解完前面,就當不法構成要件和違法性正當防衛前段已經解完,小弟從後面開始解吧

違法性
一、多數學說上主張「正當防衛之社會倫理限制」,於以下情形應先迴避,不得逕行攻擊行為之防衛
1、侵害者顯無責任能力
2、法益侵害非常輕微
3、挑唆防衛
4、sor,我忘了 XD
上列情形下,若防衛者未迴避而先於防衛,該防衛行為不能阻卻違法。
二、本題乙只有11歲,依刑法(下同)18條第一項規定為無責任能力人,雖持小刀威脅甲,但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攻擊,甲應先行迴避再進行防衛,但竟然直接持球棒打死乙,明顯為權利濫用,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實為防衛過當。

罪責
乙為無責任能力人,甲持球棒打死,如上述為防衛過當,此外,甲於酒後產生模糊之意識,誤以為乙持槍想要殺害自己,明顯為「 顯著降低自己對於事物的辨識能力與控制力,處於減輕責任能力之狀態」,故仍能依19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結論
甲持球棒打死乙之行為,成立殺人罪既遂犯,得依19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以上,大家若有問題或指教,歡迎一起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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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7-01-19
我覺得有討論防衛過當的空間耶 本利中的甲因意識模糊而誤刀
Emily avatarEmily2017-01-19
為槍 若是一個11Y的小孩拿槍指著我 我是不會選擇迴避的
而且也沒有迴避空間吧(誰知道一個MOVE會不會被槍射死)
Hedda avatarHedda2017-01-20
故甲在誤刀為槍的情況下將乙打死 其主觀上並沒有權力濫用的
Oscar avatarOscar2017-01-23
意圖吧 而在客觀上其防衛手段逾越必要性 而成立防衛過當
Regina avatarRegina2017-01-24
不過這只是我的一點小想法 希望大家一起討論看看
Olga avatarOlga2017-01-27
19條之3
Puput avatarPuput2017-01-30
您在罪責有說防衛過當 可是結論卻沒有引用 其實我最想
Ida avatarIda2017-02-02
問的是防衛過當與19條第2項何應該如何處理...
Elvira avatarElvira2017-02-03
競合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02-06
大家都誤會我想問的了...真的沒有人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