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防衛過當與第19條第2項之競合 - 考試
By Quanna
at 2017-01-18T08:35
at 2017-01-18T08:3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exmb ()》之銘言:
首先,就本題考點而言:面對無責任能力人之侵害,防衛者是否要採取緊急避難一般先行進行迴避,才能符合合宜性的要求? 個人認為這是本題最主要考點
推文中提到 多數學說的~社會倫理限制,具以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在規範和社會倫理上是否合宜,其實其中一個類型就是「對於兒童或明顯無責任能力之攻擊行為」,防衛者必須先設法迴避侵害者的攻擊,或設法求助,不得貿然先發動攻擊。
因此,雖然本題防衛者防衛行為未逾越必要性,但卻牴觸社會倫理限制之要求,其正當防衛受到限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另外,因為本題防衛者有喝酒,所以可能會聯想到「原因自由行為」或者如推文中有人聯想到「誤想防衛」,但這些可能都有錯誤。
因為防衛者甲並非故意或過失而讓自己陷入減輕能力狀態,故非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刑法19之3規定。而甲誤以為乙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生命,實則乙拿的是小刀,這也不是誤想防衛情形,因為「乙拿小刀威脅甲交出錢」屬「現在不法侵害」,已經具備防衛情狀,與防衛誤想「欠缺」防衛情狀情形不同。
想到這邊,其實題目已經解得差不多了,大大表示已經解完前面,就當不法構成要件和違法性正當防衛前段已經解完,小弟從後面開始解吧
違法性
一、多數學說上主張「正當防衛之社會倫理限制」,於以下情形應先迴避,不得逕行攻擊行為之防衛
1、侵害者顯無責任能力
2、法益侵害非常輕微
3、挑唆防衛
4、sor,我忘了 XD
上列情形下,若防衛者未迴避而先於防衛,該防衛行為不能阻卻違法。
二、本題乙只有11歲,依刑法(下同)18條第一項規定為無責任能力人,雖持小刀威脅甲,但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攻擊,甲應先行迴避再進行防衛,但竟然直接持球棒打死乙,明顯為權利濫用,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實為防衛過當。
罪責
乙為無責任能力人,甲持球棒打死,如上述為防衛過當,此外,甲於酒後產生模糊之意識,誤以為乙持槍想要殺害自己,明顯為「 顯著降低自己對於事物的辨識能力與控制力,處於減輕責任能力之狀態」,故仍能依19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結論
甲持球棒打死乙之行為,成立殺人罪既遂犯,得依19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以上,大家若有問題或指教,歡迎一起討論喔
--
首先,就本題考點而言:面對無責任能力人之侵害,防衛者是否要採取緊急避難一般先行進行迴避,才能符合合宜性的要求? 個人認為這是本題最主要考點
推文中提到 多數學說的~社會倫理限制,具以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在規範和社會倫理上是否合宜,其實其中一個類型就是「對於兒童或明顯無責任能力之攻擊行為」,防衛者必須先設法迴避侵害者的攻擊,或設法求助,不得貿然先發動攻擊。
因此,雖然本題防衛者防衛行為未逾越必要性,但卻牴觸社會倫理限制之要求,其正當防衛受到限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另外,因為本題防衛者有喝酒,所以可能會聯想到「原因自由行為」或者如推文中有人聯想到「誤想防衛」,但這些可能都有錯誤。
因為防衛者甲並非故意或過失而讓自己陷入減輕能力狀態,故非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刑法19之3規定。而甲誤以為乙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生命,實則乙拿的是小刀,這也不是誤想防衛情形,因為「乙拿小刀威脅甲交出錢」屬「現在不法侵害」,已經具備防衛情狀,與防衛誤想「欠缺」防衛情狀情形不同。
想到這邊,其實題目已經解得差不多了,大大表示已經解完前面,就當不法構成要件和違法性正當防衛前段已經解完,小弟從後面開始解吧
違法性
一、多數學說上主張「正當防衛之社會倫理限制」,於以下情形應先迴避,不得逕行攻擊行為之防衛
1、侵害者顯無責任能力
2、法益侵害非常輕微
3、挑唆防衛
4、sor,我忘了 XD
上列情形下,若防衛者未迴避而先於防衛,該防衛行為不能阻卻違法。
二、本題乙只有11歲,依刑法(下同)18條第一項規定為無責任能力人,雖持小刀威脅甲,但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攻擊,甲應先行迴避再進行防衛,但竟然直接持球棒打死乙,明顯為權利濫用,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實為防衛過當。
罪責
乙為無責任能力人,甲持球棒打死,如上述為防衛過當,此外,甲於酒後產生模糊之意識,誤以為乙持槍想要殺害自己,明顯為「 顯著降低自己對於事物的辨識能力與控制力,處於減輕責任能力之狀態」,故仍能依19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結論
甲持球棒打死乙之行為,成立殺人罪既遂犯,得依19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以上,大家若有問題或指教,歡迎一起討論喔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17-01-18T20:51
at 2017-01-18T20:51
By Belly
at 2017-01-22T00:13
at 2017-01-22T00:13
By Jacob
at 2017-01-24T05:41
at 2017-01-24T05:41
By Hazel
at 2017-01-27T23:51
at 2017-01-27T23:51
By Lydia
at 2017-02-01T22:24
at 2017-02-01T22:24
By Daniel
at 2017-02-02T20:57
at 2017-02-02T20:57
By Kama
at 2017-02-07T00:10
at 2017-02-07T00:10
By Rae
at 2017-02-08T06:20
at 2017-02-08T06:20
By Sandy
at 2017-02-11T16:14
at 2017-02-11T16:14
By Ula
at 2017-02-13T20:18
at 2017-02-13T20:18
By Dora
at 2017-02-18T04:53
at 2017-02-18T04:53
By William
at 2017-02-19T22:09
at 2017-02-19T22:09
By Susan
at 2017-02-24T17:05
at 2017-02-24T17:05
By Joseph
at 2017-02-25T13:00
at 2017-02-25T13:00
By Catherine
at 2017-02-27T01:16
at 2017-02-27T01:16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7-03-03T19:06
at 2017-03-03T19:06
By Todd Johnson
at 2017-03-06T19:13
at 2017-03-06T19:13
By Queena
at 2017-03-06T21:09
at 2017-03-06T21:09
Related Posts
CCNA 考完會知道錯哪幾題嗎?
By Franklin
at 2017-01-18T02:03
at 2017-01-18T02:03
104 中鋼員級 電機類 試題求解
By Steve
at 2017-01-18T00:39
at 2017-01-18T00:39
刑法-防衛過當與第19條第2項之競合
By Hedy
at 2017-01-18T00:24
at 2017-01-18T00:24
四等書記官函授:高點?新康德?
By Yuri
at 2017-01-17T23:47
at 2017-01-17T23:47
滿16歲之人 不是可以為遺囑的嗎?
By Erin
at 2017-01-17T23:36
at 2017-01-17T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