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駕車故意傷人與肇事逃逸罪之競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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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分: 2011
出處: 中華民國刑法

問題一:
甲駕車故意撞到乙,導致乙受普通傷害,甲卻逕行離開。
想法:
277普通傷害罪 + 185-4肇事逃逸罪 +(50前二罪數罪 or 55前二罪想像競合)

個人是認為應該要用55想像競合,因為開車故意撞人本來就是欲使人受傷害,
基於無期待可能,無法期待行為人故意撞傷人之後留在原地等待被逮捕。


問題二:
甲駕車過失撞到乙,導致乙受普通傷害,甲完全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離開現場。
想法:
284 過失致傷害罪

如果僅是輕微擦撞,可能肇事者完全不知道已經撞傷人,
在無故意且無過失就離去的情況下,僅能論以284過失致傷害,難論以185-4。


問題三:
甲駕車過失撞到乙,導致乙受重傷,甲完全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離開現場。
想法:
284 過失致傷害罪 + 185-4肇事逃逸罪 + 50前二罪數罪

如果是重傷,肇事者不可能完全不知道已經撞傷人,
就算故意肇事逃逸,也有過失,
故論以284過失致傷害和185-4肇事逃逸,兩罪數罪併罰。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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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1-02-10
問題一不用討論185-4 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
問題二要討論185-4的致人於死傷係否為客觀處罰條件
Kama avatarKama2011-02-12
問題三要討論185-4保障的法益 如為生命身體則55
反之為民事求償權則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