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4條公務員犯罪之加重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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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長官乙下的命令,為"顯有違法"命令,
而公務員甲"明知"不應為之而仍就執行此命令(如拆除他人建築物),

甲要除了成立毀損他人建築物之外,還要依刑法134條加重其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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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4-05-12
21只說他還是有罪啊 並沒有加重其刑的要素
Isla avatarIsla2014-05-15
用134的機會拆了別人房子 並沒有加重2次之類的問題
Doris avatarDoris2014-05-15
21條講的是阻卻違法事由 符合了要件是可以阻卻違法的
但是你的舉例中 並沒有符合21條阻卻違法的要件
Kama avatarKama2014-05-16
因此仍是有違法性的 跟是否加重其刑一點關係都沒有!
Cara avatarCara2014-05-21
不符合假借的要件..就沒有加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