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刑法134條公務員犯罪之加重 - 考試Isabella · 2014-05-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刑法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長官乙下的命令,為"顯有違法"命令, 而公務員甲"明知"不應為之而仍就執行此命令(如拆除他人建築物), 甲要除了成立毀損他人建築物之外,還要依刑法134條加重其刑嗎? -- 考試All CommentsBrianna2014-05-1221只說他還是有罪啊 並沒有加重其刑的要素Isla2014-05-15用134的機會拆了別人房子 並沒有加重2次之類的問題Doris2014-05-1521條講的是阻卻違法事由 符合了要件是可以阻卻違法的但是你的舉例中 並沒有符合21條阻卻違法的要件Kama2014-05-16因此仍是有違法性的 跟是否加重其刑一點關係都沒有!Cara2014-05-21不符合假借的要件..就沒有加重問題Related PostsBecker亞太總監主講最新AICPA考照趨勢100年升等考 資料庫應用中華電信103年第3次招募具工作經驗人員今天收到兆豐銀的筆試通知,猶豫啊~100年警特四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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