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考試
By Iris
at 2013-05-14T18:12
at 2013-05-14T18:1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mager ()》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弟想請問關於222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以及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先請看就小弟理解的有沒有錯
: 有錯請訂正
: 222為221加重所以有"違背意願"之判斷
: 227則為有得未滿14歲當事人"直接同意"的特別處罰
: 亦即要有"直接同意"之證明其未違背意願方成立之
222與221,都是有"違背意願(或稱:未得同意)"這個要件前提在。
就紫色部分來看,你有可能誤解妨礙性自主罪章的架構了。
依現行法來看,本罪章,以性交為例,依據被害者同意與否,一分為二:
(就條文結構來看,猥褻跟性交的部分,是一樣的。只差未遂不罰,跟沒229)
未得同意 ╔ 221 (基本構成要件) ═══════════ 222 (加重構成要件)
║ (行為人創造一個被害人無法同意的情況)
║
║
║ (行為人沒有創造,只是利用既存的無法同意的情況)
╚ 225
(222 226 226-1,算是221 225衍生的其他犯罪型態的規定)
得同意 ╔227 (基於保護兒少)
║
╠228 (迫於無奈的同意)
║
╚229
就淡藍色的部分,需要花點時間講古。
【舊法221】
Ⅰ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Ⅲ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提交代,88年修法,把刑度都提高了。)
可以清楚看到,現行法的227,是88年修法前舊法的221Ⅱ。
除了姦淫、女子兩個詞用其他詞替代外,
它(即指:與未滿14歲者性交的情況)
只不過搬家改了順位,獨立成為一個條文,但實際內容都是沒有改變的。
當時的它,法律效果是"以強姦論"。
也就是不管同意與否,法律效果都是跟221那種未得同意一樣。
對照現行法的221Ⅰ與227Ⅰ,法律效果仍是都一樣重。
這在傳達一個訊息,
『立法者基於保護兒少,認為縱使客觀自然上有一個兒少的同意存在,立法者認為這同意
是沒有意義or效力的。因為兒少可能知道「說好」跟「說不好」的意義,但不一定知道
後續那個動作(即:性交動作)所代表的意思。因此,只要跟兒少性交,立法者就處罰的
跟那種未得同意的性交一樣重。』
因此,
之前發生那些「所謂恐龍判決」(該案於刑訴證據認定爭議,暫略)
去爭議有沒有同意,有沒有同意能力,真的有差別嗎?真的是爭點嗎?
它這類情況,立法者早就在舊法221Ⅱ與現行227Ⅰ表達立場了。
"那些爭議"真的「有差別」的地方,
是忽略了上述立法修法沿革背景,進而民X壓力之下,又造就出99年7th這超冏的決議。
粗略的結論就是,
本來沒問題的,民X吵一吵,還真的"搞得煞是有問題"。
(妨礙性自主罪章真的問題,從沒有人會去吵。)
退一步言,
若非得陷入婦團or新聞那個「兒少有沒有同意or同意能力」的漩渦內,
那麼,還有225的""其他相類之情形""可以來處理。(法定刑也是一樣重)
另外,補充說明的是,
該超冏決議的產生,其實是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搭配當年修法新增222②遺毒所致。
因為222Ⅰ②已經訂出了來,不能不使用它,把它當擺設。
就221的處罰來看,本身從來就沒有考慮年齡,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簡言之,
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亦即實務上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7到至未滿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若無合意即222
考試時,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可議之處在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題外話,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舉例來說,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有點難讀懂....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若是這樣的話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B女說好 ->227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
◤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龍▃▄▅▄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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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為221加重所以有"違背意願"之判斷
: 227則為有得未滿14歲當事人"直接同意"的特別處罰
: 亦即要有"直接同意"之證明其未違背意願方成立之
222與221,都是有"違背意願(或稱:未得同意)"這個要件前提在。
就紫色部分來看,你有可能誤解妨礙性自主罪章的架構了。
依現行法來看,本罪章,以性交為例,依據被害者同意與否,一分為二:
(就條文結構來看,猥褻跟性交的部分,是一樣的。只差未遂不罰,跟沒229)
未得同意 ╔ 221 (基本構成要件) ═══════════ 222 (加重構成要件)
║ (行為人創造一個被害人無法同意的情況)
║
║
║ (行為人沒有創造,只是利用既存的無法同意的情況)
╚ 225
(222 226 226-1,算是221 225衍生的其他犯罪型態的規定)
得同意 ╔227 (基於保護兒少)
║
╠228 (迫於無奈的同意)
║
╚229
就淡藍色的部分,需要花點時間講古。
【舊法221】
Ⅰ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Ⅲ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提交代,88年修法,把刑度都提高了。)
可以清楚看到,現行法的227,是88年修法前舊法的221Ⅱ。
除了姦淫、女子兩個詞用其他詞替代外,
它(即指:與未滿14歲者性交的情況)
只不過搬家改了順位,獨立成為一個條文,但實際內容都是沒有改變的。
當時的它,法律效果是"以強姦論"。
也就是不管同意與否,法律效果都是跟221那種未得同意一樣。
對照現行法的221Ⅰ與227Ⅰ,法律效果仍是都一樣重。
這在傳達一個訊息,
『立法者基於保護兒少,認為縱使客觀自然上有一個兒少的同意存在,立法者認為這同意
是沒有意義or效力的。因為兒少可能知道「說好」跟「說不好」的意義,但不一定知道
後續那個動作(即:性交動作)所代表的意思。因此,只要跟兒少性交,立法者就處罰的
跟那種未得同意的性交一樣重。』
因此,
之前發生那些「所謂恐龍判決」(該案於刑訴證據認定爭議,暫略)
去爭議有沒有同意,有沒有同意能力,真的有差別嗎?真的是爭點嗎?
它這類情況,立法者早就在舊法221Ⅱ與現行227Ⅰ表達立場了。
"那些爭議"真的「有差別」的地方,
是忽略了上述立法修法沿革背景,進而民X壓力之下,又造就出99年7th這超冏的決議。
粗略的結論就是,
本來沒問題的,民X吵一吵,還真的"搞得煞是有問題"。
(妨礙性自主罪章真的問題,從沒有人會去吵。)
退一步言,
若非得陷入婦團or新聞那個「兒少有沒有同意or同意能力」的漩渦內,
那麼,還有225的""其他相類之情形""可以來處理。(法定刑也是一樣重)
另外,補充說明的是,
該超冏決議的產生,其實是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搭配當年修法新增222②遺毒所致。
因為222Ⅰ②已經訂出了來,不能不使用它,把它當擺設。
就221的處罰來看,本身從來就沒有考慮年齡,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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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亦即實務上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7到至未滿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若無合意即222
考試時,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可議之處在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題外話,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舉例來說,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有點難讀懂....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若是這樣的話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B女說好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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