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考試
By Tracy
at 2013-05-14T21:50
at 2013-05-14T21: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就221的處罰來看,本身從來就沒有考慮年齡,
: :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 其實 222I二增訂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 如果227是保護兒少法益
: 221是保護性自主法益
: 那如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而兒少法益和性自主法益兩個
: 處罰比單獨侵害其中一個法益重 蠻合邏輯的
: :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 研究顯示太早為性行為有害未成年生身心發展
: 而老人家晚年有性行為有助身心健康
: 針對60歲以上之人怎麼可能會有類似227的立法?
: 立論怪怪的
沒有立論怪怪,可能是你誤解。與你說的""類似227的立法""無關。
從221出發,本身就不管年紀,只要未得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就是屬於其射程範圍。
222只不過是221的加重構成要件而已,仍不改變它處罰標準:未得同意。
在還沒有現行法222I②以下各款時,
當時的刑法體例內,針對年紀去做規範,早就有其他條文去處理了。
即當時舊221Ⅱ,也就是修法後搬家搬去227Ⅰ。
因此,
在""221""體系底下(即"未得同意"範圍)
本來就不應該用年紀來當作222條加重處罰的考慮。
不管年紀多大,只要違反意願,就是屬於221。
只是222I②就是硬是修出來了,不能不用;在搭配時事民X等壓力,後面就整個GG了。
從舊法到新法,221Ⅱ--> 227Ⅰ,
關於"與未滿14歲者性交",新舊法的定刑都跟仍跟"未得同意"的221一樣重。
立法者明確表達"這種兒少的同意,是無效力"。
不然,
為何"表面上得到未滿14歲者同意,而性交"
卻處罰的跟未得同意的情況一樣重。
: :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 : 簡言之,
: : 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 其實222I二真正的問題是
: 導致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要怎麼適用
: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到底是甚麼關係
: 要加重二次嗎?
: 實務是採三分法 可以看丁說的理由 裡面有點出來
: 分成 合意 未為合意與否 違反意願三種
: 很多學者沒有注意到這點
: 如果是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
: 1合意:過去 227
: 現在 227
: 2未為合意與否:過去227
: 現在222I二
: 3違反意願:過去222I二
: 現在222I二
您說:實務採三說,從丁說可看出。
但問題是丁說,決議不採。
再者,
就本罪章架構與法條文字,要怎麼看出來是採三分法呢?
本罪章的最源頭地基條文,就是221跟227
221的「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只是在表達這些手段,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意即:未得同意。
227條文,從體系與文義解釋,就是以"得同意"與221、225這範疇做區別。
怎麼還會跑出來第三種所謂的""未為合意與否""呢???
如前文所述,
若當事人沒有表示任何意見,難道就不能認定是屬於"未同意"嗎?
有什麼樣的例子或理由,認為這樣認定是有問題的,是會造成更大問題的呢?
民法上,於當事人不想買東西時,都一定要有所表示嗎?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是"同意",那以後大家都可輕鬆的變成超級業務了。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如同效力未定那種的"未為合意與否",
在刑法上難道不會造成更大問題嗎?
實務自己搞不清狀況,才會越來越混亂。
(精確的來說,實務本來操作都沒問題。民X+新聞等等壓力下,搞的連實務自己都跟著混亂)
84年以前,幾乎這部分(與未滿14者)沒有什麼大問題。
(84or88年舊法時代,有爭議點是在其他地方),
等到84年兒少法出來,甚至88年妨礙性自主罪章跟兒少法修法,
這部分就開始變成問題了。
特別法的部分,撇開不論。反正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單就刑法範圍,
去爭論說未滿14歲者有無同意或是否同意,或有無同意能力,只是造成更多混亂。
處理or理解該罪章,
1.就是同意與否二分法:得同意 vs 未得同意。
2.現行227雖在二分法的"得同意"的領域,但它只是從舊法221Ⅱ般位子而已。
這種未滿14歲者的同意,立法者早已經給了評價。(詳閱前文)
因此,"其同意與否or是否有同意能力",本來就不是該去爭議的點。
3.暫時先不要將錯誤立法的222I②拉進來看。
如此,本罪章就可以很順利搞懂,
也可以清楚看見在民X+壓力之後,實務是怎樣的鬼打牆的。
至於,
未上榜前,以利害關係計,委屈自己當龜孫子,用實務見解解題。
上榜後,有那個位子,有那個資格,請多挑戰上級審,
甚至是最高法院那些老爺爺老奶奶們。
他們不見得是對的,只不過是有權機關而已。
: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處理方式,如上述。
: : 考試時,
: :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 :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 :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 : 題外話,
: :
: :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 :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 : 舉例來說,
: :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 :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 :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 :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 : ^^^^^^^^^^^^^^^^^^^^^^^^^^^^^^^^^^^^^^^^^^^^^^^^^^^^^^^^^
: : 有點難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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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221的處罰來看,本身從來就沒有考慮年齡,
: :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 其實 222I二增訂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 如果227是保護兒少法益
: 221是保護性自主法益
: 那如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而兒少法益和性自主法益兩個
: 處罰比單獨侵害其中一個法益重 蠻合邏輯的
: :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 研究顯示太早為性行為有害未成年生身心發展
: 而老人家晚年有性行為有助身心健康
: 針對60歲以上之人怎麼可能會有類似227的立法?
: 立論怪怪的
沒有立論怪怪,可能是你誤解。與你說的""類似227的立法""無關。
從221出發,本身就不管年紀,只要未得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就是屬於其射程範圍。
222只不過是221的加重構成要件而已,仍不改變它處罰標準:未得同意。
在還沒有現行法222I②以下各款時,
當時的刑法體例內,針對年紀去做規範,早就有其他條文去處理了。
即當時舊221Ⅱ,也就是修法後搬家搬去227Ⅰ。
因此,
在""221""體系底下(即"未得同意"範圍)
本來就不應該用年紀來當作222條加重處罰的考慮。
不管年紀多大,只要違反意願,就是屬於221。
只是222I②就是硬是修出來了,不能不用;在搭配時事民X等壓力,後面就整個GG了。
從舊法到新法,221Ⅱ--> 227Ⅰ,
關於"與未滿14歲者性交",新舊法的定刑都跟仍跟"未得同意"的221一樣重。
立法者明確表達"這種兒少的同意,是無效力"。
不然,
為何"表面上得到未滿14歲者同意,而性交"
卻處罰的跟未得同意的情況一樣重。
: :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 : 簡言之,
: : 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 其實222I二真正的問題是
: 導致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要怎麼適用
: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到底是甚麼關係
: 要加重二次嗎?
: 實務是採三分法 可以看丁說的理由 裡面有點出來
: 分成 合意 未為合意與否 違反意願三種
: 很多學者沒有注意到這點
: 如果是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
: 1合意:過去 227
: 現在 227
: 2未為合意與否:過去227
: 現在222I二
: 3違反意願:過去222I二
: 現在222I二
您說:實務採三說,從丁說可看出。
但問題是丁說,決議不採。
再者,
就本罪章架構與法條文字,要怎麼看出來是採三分法呢?
本罪章的最源頭地基條文,就是221跟227
221的「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只是在表達這些手段,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意即:未得同意。
227條文,從體系與文義解釋,就是以"得同意"與221、225這範疇做區別。
怎麼還會跑出來第三種所謂的""未為合意與否""呢???
如前文所述,
若當事人沒有表示任何意見,難道就不能認定是屬於"未同意"嗎?
有什麼樣的例子或理由,認為這樣認定是有問題的,是會造成更大問題的呢?
民法上,於當事人不想買東西時,都一定要有所表示嗎?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是"同意",那以後大家都可輕鬆的變成超級業務了。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如同效力未定那種的"未為合意與否",
在刑法上難道不會造成更大問題嗎?
實務自己搞不清狀況,才會越來越混亂。
(精確的來說,實務本來操作都沒問題。民X+新聞等等壓力下,搞的連實務自己都跟著混亂)
84年以前,幾乎這部分(與未滿14者)沒有什麼大問題。
(84or88年舊法時代,有爭議點是在其他地方),
等到84年兒少法出來,甚至88年妨礙性自主罪章跟兒少法修法,
這部分就開始變成問題了。
特別法的部分,撇開不論。反正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單就刑法範圍,
去爭論說未滿14歲者有無同意或是否同意,或有無同意能力,只是造成更多混亂。
處理or理解該罪章,
1.就是同意與否二分法:得同意 vs 未得同意。
2.現行227雖在二分法的"得同意"的領域,但它只是從舊法221Ⅱ般位子而已。
這種未滿14歲者的同意,立法者早已經給了評價。(詳閱前文)
因此,"其同意與否or是否有同意能力",本來就不是該去爭議的點。
3.暫時先不要將錯誤立法的222I②拉進來看。
如此,本罪章就可以很順利搞懂,
也可以清楚看見在民X+壓力之後,實務是怎樣的鬼打牆的。
至於,
未上榜前,以利害關係計,委屈自己當龜孫子,用實務見解解題。
上榜後,有那個位子,有那個資格,請多挑戰上級審,
甚至是最高法院那些老爺爺老奶奶們。
他們不見得是對的,只不過是有權機關而已。
: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處理方式,如上述。
: : 考試時,
: :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 :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 :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 : 題外話,
: :
: :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 :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 : 舉例來說,
: :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 :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 :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 :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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