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考試
By George
at 2013-05-15T09:41
at 2013-05-15T09: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mager ()》之銘言:
直白的說
刑§222 加重強制性交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
如 今天一位60up的歐吉桑 看上了一位13歲的女學生
然後跟女學生說想上她 女學生不要 還打歐吉桑6巴掌
歐吉桑硬上 這已經違背女學生的自由意志:我不要你還來?
刑§227 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為之的性交
也是一樣 60up的歐巴桑 看上了一位13歲的男學生
然後跟男學生說想上他 男學生看著歐巴桑想說風韻猶存
於是答應 這一條法規主要是保護未滿14歲男女的性自主權
不知道這樣說法滿意否?
: 大家好
: 小弟想請問關於222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以及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先請看就小弟理解的有沒有錯
: 有錯請訂正
: 222為221加重所以有"違背意願"之判斷
: 227則為有得未滿14歲當事人"直接同意"的特別處罰
: 亦即要有"直接同意"之證明其未違背意願方成立之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亦即實務上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7到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若無合意即222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可議之處在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若是這樣的話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B女說好 ->227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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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白的說
刑§222 加重強制性交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
如 今天一位60up的歐吉桑 看上了一位13歲的女學生
然後跟女學生說想上她 女學生不要 還打歐吉桑6巴掌
歐吉桑硬上 這已經違背女學生的自由意志:我不要你還來?
刑§227 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為之的性交
也是一樣 60up的歐巴桑 看上了一位13歲的男學生
然後跟男學生說想上他 男學生看著歐巴桑想說風韻猶存
於是答應 這一條法規主要是保護未滿14歲男女的性自主權
不知道這樣說法滿意否?
: 大家好
: 小弟想請問關於222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以及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先請看就小弟理解的有沒有錯
: 有錯請訂正
: 222為221加重所以有"違背意願"之判斷
: 227則為有得未滿14歲當事人"直接同意"的特別處罰
: 亦即要有"直接同意"之證明其未違背意願方成立之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亦即實務上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7到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若無合意即222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可議之處在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若是這樣的話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B女說好 ->227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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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3-05-18T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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