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的原因自由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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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y111101 ()》之銘言:
: 案例情形這樣的
: 有一人在開車上路前被下了迷藥
: 但是下的藥量沒有很多
: 開車上路後依照慣例的發生意外
: 事後證明行為人發生意外時並未精神完全喪失
: 這樣行為人是可以免責還是減輕其刑呢???
: 原因階段無故意或過失


個人思考如下

(一)185-3
1.刑事政策學
2.客觀可罰性要件,獨立於犯罪論3階以外
只要客觀成立即成罪,不問主觀
3.雖無故意過失,仍成立本罪
(二)發生意外???(單純撞到電杆or撞到人??)
1.單純撞到電杆
a.客觀:電杆喪失功能
b.主觀:非故意
c.354只罰故意
d.構成要件不該當,不再討論2.3階
2.撞到人
a.客觀:傷害
b.主觀:如開車過程中有意識到精神不濟
有所不能,必須放棄,仍勉強開車=過失
c.違法性
d.284+19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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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3-05-19
感謝解答
Kumar avatarKumar2013-05-24
1. 185-3之成立,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Hedy avatarHedy2013-05-25
客觀上,完全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5-26
惟主觀上,甲對於被下迷藥而致不能安全駕駛的事實並
無認知,欠缺構成要件故意。
David avatarDavid2013-05-26
結論:不構成本罪。
Andy avatarAndy2013-05-28
SHIT,忘了空格= =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6-01
本罪有無處罰過失犯??有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