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這幾天在李允呈<刑法總則解題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這兩題,書上是認為兩題解法 相同,故以類似考題併列,不過自己實際操作後,覺得兩題事實的差異似乎會影響是否具 備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因為用撲馬破/Q,所以沒用客觀歸責)。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勞 高手幫忙突破盲點: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 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甲的毒巧克力 →→→丙一次吃下兩個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關係) 乙的毒巧克力
→→→甲乙分別成立§271Ⅱ
這邊有疑問的是,一次吃兩個巧克力應該不是反常的行為,很難說是「被害人介入」 的情勢,所以可以說一次吃到兩個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實介入」嗎?
甲與乙並不相識,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機會對A報復。一日見A不在, 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於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見此情形,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分別先後在A 飲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藥。二人所放的毒藥,分別都不足以使A致命,卻因相加的毒藥 劑量,卻成為致命的量,A飲用後,發生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甲、乙放毒的行為與 A死亡結果之間,其因果關係及責任為何?(99年中正大學法研所)
題目僅說「分別先後」,沒說到底誰先,所我作兩種假設:
1.可證明甲先下毒時:
甲的部分:
在無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乙嗣後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介入) ↓ ↓ ↓ A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 ↓ §271Ⅱ
乙的部分: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A喝下茶水後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邊如果依客觀相當性理論(76台上192例),由事後第三者就行為當時所存之一 切事實觀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態的因果歷程;也就是說乙 下毒後到A死亡之間並沒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題是丙吃下另一個有毒巧克力), 所以乙乃該當構成要件。
故意的部分,乙認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對下毒行為 之危險性有認知,僅為非重大因果歷程錯誤,乙的殺人故意仍成立。
最後,乙成立殺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較衰?!)
2.無法證明誰先下毒時:
如同上述,被判定為慢下毒的比較衰(?!),所以罪疑唯輕下,甲乙皆為殺人未遂。
所以,這兩題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還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牆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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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 6
- Faithe
累積的因果關係,未遂吧。撲馬日派無三段論,不推
- John
發現我也不熟。因為我印象中用條件因果去看兩個都未遂,好像有點奇怪。有結果但沒人既遂...
- Kama
我覺得你想太多了…個人認為『分別前後』只是出題者強調兩人無犯意聯絡,如果同時在水杯下毒,不就代表兩人當著對方面前下毒嗎?那就演變成共同正犯的問題了。
- Victoria
另外這案例甲或乙誰先下並非重要,事實上A是『同時』喝下甲乙下的毒,並非先喝甲毒再喝乙毒,所以不會有晚下毒比較該死的問題。
- Rebecca
以上為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 Ursula
我覺得想太多了,重點是分別,只是考累積的因果關係,不然題目會說某在下毒後將毒加到致死的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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