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對於重傷之嚴重減損的定義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毀敗這個我沒問題,但嚴重減損到底有沒有一個比較適合的定義呢?

網路上找到答案眾說紛云,有看到什麼自癒說或是復原說等等。

今天題目是問說「耳朵受到重擊,剩餘兩成的聽力」,我個人覺得是因為相
較於常人,當事人已經少了常人八成的聽力,生活上會有諸多不便,已達嚴重減損的地
步,故適用刑法上對於重傷的定義(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下一小題則問說「鼻子被割去,但仍然可以呼吸及分辨氣味」,個人認為,
鼻子被割去為毀容,不能回覆原本之容貌,適用同條同項第六款規定。

想請教一下,我的觀念有錯誤的地方嗎?謝謝各位了。

----
Sent from BePTT

--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8-10-28
你是說像佛地魔那樣?
Belly avatarBelly2018-10-30
哈利....波特.....
Faithe avatarFaithe2018-10-30
有一種嚴重毀損叫法官覺得嚴重
Emma avatarEmma2018-11-03
不治或難治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11-04
有一種冷叫做媽媽覺得你冷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11-08
感覺你的觀念沒有錯,但這種題目就是這樣
Eden avatarEden2018-11-13
嚴重不能一概而論(X) 有一種嚴重叫法官覺得嚴重(O)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8-11-16
例如胰臟被割一大塊,或是腎臟被偷一顆
Olivia avatarOlivia2018-11-19
算不算重傷都有判決支持,所以就...涵攝記得細緻一點這樣